I型环境标志的认证和符合性

I型环境标志的认证和符合性:

1、通用规则-通用规则指导计划的总体实施,通用规则对授予许可证和使用标志的一般条件进行控制。通用规则涉及但可以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持证者使用标志的方式;许可证的暂停、取消或吊销;针对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解决争议的程序;测试和验证的程序;收费构成;标识符使用指南。应将授予许可证和使用标志的所有先决条件包含在通用规则、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特性当中,因为只有这些要求能够作为授予或拒绝授予使用标志的许可证的依据。
2、每一产品种类的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特性-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特性规定了每一产品种类I型环境标志认证计划的技术要求要素。
3、颁证-生态标志机构负责向申请者颁发许可证。除了其他合同义务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生态标志机构才能颁发使用标志的许可证:申请者符合计划的通用规则;产品符合适用于该产品种类的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特性。许可证的颁发不强制持证者使用标志。生态标志机构必须保留一份公开可得的获得标志的产品的清单。
4、评价和证实符合性的程序
 基本原则-必须将评价一个产品是否符合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特性以及验证持续符合性的方法形成文件,该方法必须足够严密,以保持它在计划中的可信度。可能存在许多影响符合性程序选择的因素,方法可因计划而异。
监督和控制-生态标志机构必须对计划要求进行评审,并依据通用规则确定验证每一项要求的适用形式。要求一经评审,必须制定一项监督和控制计划。
支持性文件-生态标志机构必须要求申请者对符合环境和其他相关法规作出承诺。生态标志机构必须获得申请者符合计划要求的形成文件的证据。所有数据必须是可知的和可验证的。应相关方要求,生态标志机构必须准备并提供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产品种类;产品环境准则;产品功能特性;准则的有效期限;测试和验证方法;认证和授予标志的程序;定期评审准则;授予标志所依据的无密极证据;推行计划的资金来源(如:收费、政府财政支持等);符合性验证。
环境标志认证符合性声明-如果计划允许申请者使用关于符合某计划要求的声明,则该声明应符合ISO/IEC指南22的规定。
符合性监控-被授予许可证后,持证者必须就任何可能影响其持续符合要求的变化通报生态标志机构;生态标志机构必须考虑产品及其加工过程中可能影响符合性的任何变化,如理出现不符合,必须要求持证者采取纠正措施;持证者有责任确保持续符合计划要求。
标志的保护-为了防止侵权使用和保持公众对计划的信任,生态标志机构必须确保其标志(即认证标记和标识符)受到法律保护。生态标志机构必须对正确使用标志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对于该规定的违背都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可能导致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