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型环境标志国际贸易

        1、国际贸易问题-对环境标志计划程序和要求的制定、采纳和应用不得以制造不必要的国际贸易壁垒为目的,或产生此类效果。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适用规定和解释。 

         理解:环境标志认证计划的认证程序、环境准则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设备要求不得以制造不必要的国际贸易壁垒,要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可能有以下三方面的规定会制造国际贸易壁垒:在环境标志产品的标准中规定 用某些特定的原料和化学物质,而国外制造商难于获得;同样产品的生产规定特定的工艺,而各国技术水平有差别;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设备和进行现场检查的要求。由于各国间情况的差异,环境标志计划要求和程序的制定一般都有利于本国产品制造者。如在产品环境标志标准中要求厂商必须依规定使用某些特别的原料和化学物质,而这些原料和化学物质对国外制造商而言可能较难获得,这样就会造成贸易壁垒。又如,在标准制定时,考虑产品在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但由于各国技术水平不一,生产同一种产品可能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和原料,同样对会国外申请者不利。另外,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的要求以及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都会对国外制造商产生新的贸易壁垒。
        2、可达性-环境标志计划的申请和参与必须对所有潜在的申请者开放。所有满足给定产品种类的产品环境准则和计划中其他要求的申请者都必须有资格被授予许可证并授权使用标志。

        理解:可达性主要指环境标志计划的开放性和可获得性。十环标志认证计划是一个其于自愿基础之上的第三方认证计划,由此决定了环境标志机构应是一个中立机构,环境标志计划的申请和参与对所有潜在的申请者开放;无论申请者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组织,也不管组织的性质如何,无论申请者企业是公营或私营、集团公司或小公司、国外公司还是国内公司只要符合产品环境准则和其他计划要求,都应该有资格获得环境标志并授权使用环境标志,应得到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