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型环境标志原则之保密性

1、保密性-必须对所有标识为密级的信息予以保密。

理解: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技术机密和核心数据,环境标志认证机构必须对标识为密级的信息加以保密,防止泄密,并予以文件化,从而保证企业在申请和使用环境标志标识的同时,不会由于其提供的密级资料和信息的泄露而受到任何不利的影响。

2、互认-应鼓励以信任为基础的相互认可。互任可以包括试验、检查、合格评定、管理程序以及产品环境准则。为确保充分的透明度,现有的与其他生态机构的互认协议信息必须具有公众可得性。

理解:国际标准化组织鼓励各国环境标志在信任为基础的平台下互任;国际互认将是最终消除产品绿色贸易壁垒,实现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的有效途径;互认的形式可以是试验、检查、合格评定、管理程序和产品环境准则的相互认可;互认的信息要向社会公布,为确保互任的透明度,现有的与其他环境标志机构的互认协议必须具有可得性;互信是互任的前提,标准是互任的核心,检测和认证是互认的重点;互认形式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若两国的环境标志组织颁布的产品项目标准近似,经双方审查并相互授权,则获颁本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可自动获得互认国环境标志,反之亦然;若双方降低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可即为对方承认;以降低产品在使用及废弃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需符合对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