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型环境标志产品功能特性

1、产品功能特性-制定准则时,必须考虑产品的适用性和性能水平。

应根据GB/T 24020中的规定,在计划中顺序使用产品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国家标准。 理解:制定环境标志产品的环境准则时要考虑产品质量和功能特性,确保环境标志产品首先满足国际标准、区哉标准或国家标准。环境标志产品只有在满足了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用。

2、计划要求的有效性
 有效间隔-必须就有一个产品种类的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要求规定有效期限;评审周期-必须在这一期限内对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要求进行评审,其中应考虑到新技术、 新产品、新的环境信息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对产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要求的评审并不一定导致对它们的修改。
理解:由于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出现,产品技术要求需要逐步提高,为保证仅部分环境特性相对优越的产品获得环境标志,必须就每一个产品种类规定预期限内的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要求,通常规定为三年;在一个预定期内对产品的环境准则和功能要求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在适当时间对产品技术要求变化进行修订;允许获得认证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或满足修订后准则的要求;评审要考虑新技术、新产品、新的环境信息和市场变化等因素。

3、协商
为了选择和评审产品种类、产品环境准则及产品功能特性,必须从开始就建立有相关方正式、公开参与的过程。
理解:相关方参与是环境标志计划透明度的重要体现,环境标志认证计划的可靠性可通过与该计划无直接商业利益的各种组织、团体、个人的参与而得到加强;环境标志认证机构必须建立正式的、促进相关方全面参与的磋商机制。这种机制包括选择相关方代表,咨询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或听取公从意见;协商的范围包括产品种类选择、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