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82-2005
代替HBC 8-20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duty vehicles
2005 – 09 – 02 发布 2005 – 10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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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轻型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在轻型汽车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考虑零部件的回收、车内空气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和装备水平而制订,通过对轻型汽车的生命周期评价,对轻型汽车的尾气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量、离合器片中石棉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与HBC 8-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由GB 18352.2-2001改为GB 18352.3-2005,并要求车中必须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
——增加M1类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控制指标;
——鉴于国家已对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无氟和制动器材料无石棉有强制要求,本标准不再单独列出。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9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8-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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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污染型轻型汽车类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轻型汽车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9578-2004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M 1类、M2类和N1类汽车。
3.2 M1、M2和N1类汽车
按GB/T 15089-2001 规定: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 的载货汽车。
3.3 最大总质量(GVM)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4 基本要求
4.1 环境标志认证产品应符合国家对轻型汽车的各项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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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内容
5.1 汽车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352.3-2005中第III阶段的要求,并必须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Ⅳ阶段要求。
5.2 M1类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必须符合GB 19578-2004中第二阶段的要求,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类燃料汽车。
5.3 离合器片中不得含有石棉纤维物质。
6 检验
6.1 技术内容中5.1的要求按GB 18352.3-2005中规定的中规定执行。
6.2 技术内容中5.2的要求按GB 19578-2004中规定的中规定执行。
6.3 技术内容中5.3的要求采用现场检查结合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的方式验证。

本文由环境标志认证网专业的环境标志认证咨询师进行整理,十环认证修订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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