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06-2005
代替 HJBZ 25-199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Asbestos free building materials
2005 – 11 – 22 发布 2006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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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石棉粉尘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HJBZ 25-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JBZ 25-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技术内容中增加了对产品放射性的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25-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5-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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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石棉建筑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以其它纤维替代石棉纤维的建筑制品(包括瓦、管及保温材料等,但不包括板材和砌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环境标志认证 产品中不应含有石棉纤维。
4.2 产品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 6566-2001要求。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4.1的要求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测。
5.2 技术内容4.2的要求按GB 6566-200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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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 产品中石棉的检验方法
A.1 仪器
A.1.1 偏光光学显微镜:放大倍数50~1000倍。
A.1.2 折光率测定仪:测定折光率范围N =1.400~1.700。
A.2 试剂
A.2.1 液体石蜡:折光率N=1.470(20℃)。
A.2.2 氯代萘:折光率N=1.634(20℃)。
A.2.3 浸油(用液体石蜡和氯代萘按不同重量比例配置成折光率在1.490~1.570范围内的若干种浸油,并用折光率测定仪测定其折光率)。
A.3 步骤
在建筑制品的不同部位取下样品若干块,切片制成薄片或粉料。粉料经粗磨后缩分取样约20 kg,再细磨至通过小于0.08 mm的方筛孔(4900 目),制成粉末样品。
A.4 分析方法
制造建筑制品所用的石棉主要是温石棉,系一种含有富硅酸镁的纤维状矿物,其结构分子式为:Mg4(OH)6·(Si4O11)H2O;另一类石棉为角闪石石棉,系一种含有富硅酸盐的纤维状矿物。对石棉的检测方法如下。
A.4.1 薄片分析法
将制备的薄片放置于显微镜载物台上,用不同倍数的物镜观察样品,如有与上述石棉矿物光学性质相吻合的矿物,即断定该矿物为石棉矿物。若观察的几个样品中均不见石棉矿物,可断定该材料中不含石棉矿物。
A.4.2 粉末分析法
取少量样品放在载玻片上,滴入所配浸油(最接近石棉矿物折光率的一种浸油)于样品上,盖上盖玻片,放在显微镜物镜下观察。如有与石棉矿物光学性质相吻合的矿物,即断定该矿物为石棉矿物。若观察的几个样品中均未见石棉矿物,可断定该材料中不含石棉矿物。
A.5 注意事项
A.5.1 先用低倍物镜观察样品,再用高倍物镜观察。
A.5.2 载玻片上的样品不可放太多。
A.5.3 粉末法观察样品,若浸油折光率高于(或低于)石棉矿物,应更换较低(或较高)的浸油,并重复A.4.2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