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07-2005
代替 HJBZ 20-200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Blocks for architecture
2005 – 11 – 22 发布 2006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207-2005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黏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生产黏土砖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以工业废弃物如稻草、甘蔗渣、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等生产建筑砌块,以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建筑砌块》(HBC 20-2003)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BC 20-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磷石膏砌块的可溶出氟和脱硫石膏制品的氯离子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20-2003。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20-2003。
HJ/T 207-2005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空心砌块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砌块、石膏砌块、烧结空心砌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3 基本要求
3.1 环境标志认证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中使用的废弃物和工业副产品(如稻草、木屑、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等)等的含量应大于35%。
4.2 产品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 6566-2001中建筑主体材料的要求。
4.3 磷石膏砌块浸出液中氟离子浓度应≤5 mg/L。
4.4 脱硫石膏砌块中氯含量不大于100 mg/kg。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中4.1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5.2 技术内容中4.2的要求按GB 6566-200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3 技术内容中4.3的要求按GB 5086-1997和GB/T 15555.11-1995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4 技术内容中4.4的要求按GB 5086-1997 和GB 11897-89中的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