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石膏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11-2005
代替 HJBZ 29-199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石膏制品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Chemical gypsum products
2005 – 11 – 22 发布 2006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21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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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倡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磷石膏和脱硫石膏生产安全、优质的石膏制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磷石膏建材产品》(HJBZ 29-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JBZ 29-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化学石膏制品;
——标准中增加了脱硫石膏制品的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29-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9-1998。
HJ/T 21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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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石膏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石膏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工业生产中的废料石膏——磷石膏和脱硫石膏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石膏产品,但不包括石膏砌块和石膏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6-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9776 建筑石膏
GB 11897-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 N-二乙基-1, 4-苯二胺滴定法
GB/T 15555.11-1995 固体废物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石膏 (Chemical Gypsum)
工业生产过程中,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水硫酸钙的总称。
3.2 磷石膏 (Phosphogypsum)
在磷酸生产中用硫酸处理磷矿时产生的固体废渣,其主要成分为硫酸钙。
3.3 脱硫石膏 (Desulfurization Gypsum)
火力发电烟气脱硫的附加固体产品,主要成分为硫酸钙。
3.4 磷石膏制品 (Phosphogypsum Products)
是指以磷石膏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种石膏制品。
3.5 脱硫石膏制品 (Desulfurization Gypsum Products)
是指以脱硫石膏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种石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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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1 环境标志认证产品质量应符合GB 9776和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 6566-2001要求。
5.2 磷石膏制品
5.2.1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石膏原料须全部为磷石膏,其含量应占产品重量的70%以上;
5.2.2 产品浸出液中氟离子浓度应小于0.5 mg/L。
5.3 脱硫石膏制品
5.3.1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石膏原料须全部为脱硫石膏,其含量应占产品重量的70%以上;
5.3.2产品浸出液中氯含量浓度应小于100 mg/kg。
6 检验方法
6.1技术内容5.1的要求按GB 6566-200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2技术内容5.2.2的要求按GB 5086-1997和GB/T 15555.11-1995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3技术内容5.3.2的要求按GB 5086-1997 和GB 11897-89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4技术内容5.2.1、5.3.1的要求通过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