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19-2005
代替 HBC 37-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Sanitizing incenses
2005 – 11 – 28 发布 2006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HJ/T 21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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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空气卫生香在使用过程中的杀菌功效以及维护人体健康,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在空气卫生香的设计、包装和生产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简化包装、包装材料的回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空气卫生香》(HBC 37-2005)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37-2005。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37-2005。
HJ/T 21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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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卫生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中草药和其它天然植物粉末等材料混合而成的卫生香类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实验方法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11月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空气卫生香
由中草药和其他天然植物粉末等材料制成的对室内空气中病原菌有一定杀灭作用的卫生香。
4 基本要求
4.1 十环标志认证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空气卫生香的杀菌效果必须达到表1要求:
表1 产品杀菌效果
项 目
限 值
自然菌清除率 /%
≥80
金黄色葡萄球菌(标准菌)
大肠杆菌(标准菌)
有害菌杀灭率 /%
铜绿单假胞杆菌(标准菌)
≥90
HJ/T 21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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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产品毒性指标必须达到表2要求:
表2 产品毒性要求
项目
指 标
(大鼠)急性吸入LC50(2h) /(mg/m3)
>5000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的要求按GB 15670-1995和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检测验证。
6.2 技术内容5.2的要求按GB 15670-1995中的规定进行检测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