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气雾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22-2005
代替HJBZ 43-200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气雾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Aerosol products
2005 – 11 – 28 发布 2006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2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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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气雾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产品中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作出了限制规定。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气雾剂》(HJBZ 43-2000)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 年11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43-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3-2000。
HJ/T 2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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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气雾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无氟氯化碳化合物(CFCS)气雾剂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不适用于杀虫气雾剂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042 包装容器 气雾罐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气雾剂产品:指将无氟氯化碳化合物(CFCS)的抛射剂与料剂(合称内容物)一起密封充装在装有阀门的耐压容器内,然后借助抛射剂的压力将内容物喷出使用的产品。
4 基本要求
4.1环境标志认证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气雾罐的质量应符合GB 13042的要求。
4.3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内容物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化合物(CFCS)类物质。
5.2 产品内容物中不得使用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类禁用物质。
5.3 产品内容物中不得人为添加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及其甲醛的聚合物,
6 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的要求通过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