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质墙体板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23-2005
代替 HBC 19-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质墙体板材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weight wall boards
2005 – 11 – 28 发布 2006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22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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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轻质墙体板材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节约耕地、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工业副产品的使用,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质墙体板材》(HBC 19-2005)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19-2005。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5-1998、HJBZ 29-1998、HBC 19-2003、HBC 19-2005。
HJ/T 22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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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质墙体板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质墙体板材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石膏板、纤维增强水泥板、加气混凝土板、轻集料混凝土条板、混凝土空心条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及复合板等轻质墙体板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6-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5555.11-1995 固体废物氰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220-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十环标志认证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的放射性应满足GB 6566-2001中对建筑主体材料的要求。
4.2 产品中不得含有石棉。
4.3 产品生产中所使用的粘合剂应符合HJ/T 220-2005中对建筑用粘合剂的要求。
4.4 产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发泡剂不得含有氟氯化碳类(CFCS)物质。
4.5 条板中所使用的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弃物的质量分数应大于30%。
4.6 石膏板的要求:
4.6.1 产品中所使用的工业副产石膏的质量分数应大于50%;
4.6.2 磷石膏板浸出液中氟离子浓度应小于5 mg/L。
HJ/T 22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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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4.1的要求按GB 6566-2001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5.2 技术内容4.6.2的要求按GB 5086-1997和GB/T 15555.11-1995规定的方法检测。
5.3 技术内容4.3、4.4、4.5、4.6.1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5.4 技术内容4.2的要求按附录A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