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用塑料管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26-2005
代替 HJBZ 39-199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用塑料管材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Plastic pipes for construction
2005 – 11 – 28 发布 2006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22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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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塑料管材的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减少塑料管材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用塑料管材》(HJBZ 39-1999)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用塑料管材》(HJBZ 39-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GB 15558.1-1995的引用,改为对GB 15558.1-2003的引用。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GB 15558.2-1995的引用,改为对GB 15558.2-2005的引用。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JG/T 3001-92的引用,改为对JG/T 3050-1998的引用。
——在范围中增加了通信用的埋地塑料管材内容。
——在技术内容中取消了对排水管材游离单体的要求。
——技术内容中增加了通信用埋地管材(件)的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39–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39-1999。
HJ/T 22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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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用塑料管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塑料管材类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替代铸铁管及镀锌钢管的建筑用塑料管、塑料—金属复合管等管材(含管件),包括室内外给排水管、电线套管、燃气埋地管、通信埋地管等及其配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58.1-2003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
GB 15558.2-2005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件
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13663-2000 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范
JG/T 3050-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QB/T 2667.1-2004 埋地通信用多孔一体塑料管材第 1 部分:硬聚氯乙烯(PVC-U)多孔一体管材
QB/T 2667.2-2004 埋地通信用多孔一体塑料管材第 2 部分:聚乙烯(PE)多孔一体管材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各类管材(件)必须是塑料或塑料—金属复合制品。
4.2 给水管材(件)
给水管材(件)卫生指标必须符合GB/T 17219-1998的要求;聚乙烯(PE)给水管材应符合GB 13663-2000的要求。
4.3 电线套管及配件
电线套管及配件必须符合JG/T 3050-1998的要求。
4.4 燃气埋地管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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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必须符合 GB 15558.1-2003的要求。
4.4.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必须符合 GB 15558.2-2005的要求。
4.5 通信用埋地管材(件)
4.5.1通信用埋地硬聚氯乙烯管材必须符合QB/T 2667.1-2004的要求。
4.5.2 通信用埋地聚乙烯材管必须符合QB/T 2667.2-2004的要求。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中4.1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5.2 技术内容中4.2、4.3、4.4、4.5的要求通过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