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32-2006
代替HJBZ 15.3-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Ballasts for tubular fluorescent lamps
2006 – 01 – 06 发布 2006 – 03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23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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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管型荧光灯镇流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促进节能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电子镇流器》(HJBZ 15.3-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 15.3-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对功率因素和寿命的要求;
——扩大了认证产品的范围,包括了电感镇流器,
——增加了对危险物质的使用和公开信息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15.3-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15.3-1997。
HJ/T 23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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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技术要求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220 V、50 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18~40W的管形荧光灯所用独立式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以下简称镇流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预热启动的电子镇流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044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性能要求
GB/T 15144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
GB 17625.1-1999 低压电器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GB 17896-1999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镇流器能效因数(BEF)
评定镇流器和灯的组合体能效水平的参数,该参数为镇流器流明系数与线路功率的比值。
4 基本要求
4.1产品性能应符合GB/T 14044,GB/T 15144的要求;
4.2 产品应获得“CCC”安全认证;
4.3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各类镇流器能效因数应不小于GB 17896-1999中表2的规定;
5.2 电子镇流器的电源中谐波含量应符合GB 17625.1-1999中的规定;
5.3 任何超过25 g的塑料件不得含有卤化物,电线电缆除外;
5.4 塑料中阻燃剂不得使用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酚(PBDE)和氯化酚;
5.5 产品及附件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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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方法
6.1 对标准中5.1条的规定按GB 17896-1999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6.2 对标准中5.2条的规定按GB 17625.1-1999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6.3 对标准中5.3、5.4、5.5的要求由企业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声明,在现场检查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