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33-2006
代替HJBZ 42-200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Foamed plastics
2006 – 01 – 06 发布 2006 – 03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23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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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泡沫塑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发泡剂的使用物质进行了限定。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CFCs泡沫塑料》(HJBZ 42-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 42-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在范围中规定为泡沫塑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42-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2-2000。
HJ/T 23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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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塑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一次性发泡餐具外的所有泡沫塑料产品。
2 基本要求
2.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技术内容
产品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氢氟氯化碳(HCFC)作为发泡剂。
4 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的要求通过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