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35-2006
代替HJBZ 22-199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Refrigerating equipment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 – 01 – 06 发布 2006 – 03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HJ/T 23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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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工商用制冷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 22-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 2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产品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重要影响方面,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虑。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22-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2-1998。
HJ/T 23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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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商用制冷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家用制冷设备之外的各类制冷设备。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工商用制冷设备
指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冷(制热)设备。
2.2 能重比
产品额定制冷量与产品重量的比值。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的要求。
3.3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十环认证技术内容
4.1 产品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作为制冷剂和发泡剂;
4.2 产品的综合环境特性值T≥2.5。
Σ=iitfT
式中:——功能重要度系数,取值见表1; ifif
it——各功能评分,取值见表2; it
表1 功能重要度系数
功能
制冷剂
能源
噪音
寿命
能效比
能重比
安全性
废气排放
if
0.196
0.143
0.116
0.089
0.196
0.053
0.072
0.134
HJ/T 23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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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各功能评分
制冷剂
天然制冷剂 (如H2O,CO2,NH3等)
HFCs (如R134a等)
HCFCs和含HCFCs 混合工质(如R22等)
it
3
2
1
噪音/dB(A)
≤80
80~90
>90
it
3
2
1
使用寿命/a
≥20
20~10
<10
it
3
2
1
制冷系数(压缩式机组)
>6.0
3.0~6.0
≤3.0
it
3
2
1
制冷系数(吸收式机组)
>1.3
1.0~1.3
≤1.0
it
3
2
1
能重比/ (kW/kg)
≥0.2
0.1~0.2
<0.1
it
3
2
1
废气排放
蒸汽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电制冷压缩式机组
直燃式溴化锂冷温水机组
it
3
2
1
能源
一次能源
二次能源
it
3
2
安全性
安全
相对不安全
it
3
1
5 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中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结合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的方法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