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03-2006
代替 HBC 22-200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Furnitures
2006 – 11 – 22 发布 2007 – 02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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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家具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提高家具材料的可回收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家具》(HBC 22-2004)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22-2004。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2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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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家具与配件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19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452.1-92 色漆和清漆铅含量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ISO 11469: 2000 塑料制品的标识和标志
HJ/T 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T 220-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307-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
HBC 17-200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世界卫生组织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3324-1995 和GB/T 3325-1995等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十环标志认证技术内容
4.1 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说明
——家具组成材料的类型与重量;
——木材、塑料和金属表面涂料(油漆)的类型与重量;
——家具中使用的胶粘剂的类型与重量。
提供的所有数据必须以克(g)为单位。必须给出各种材料占家具总重量的百分比,且至少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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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产品的平均值。
4.2 对家具和配件的要求
4.2.1 对木材的要求
杀虫剂:不得使用经过灭真菌剂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中规定的IA类和IB类中的杀虫剂对木材进行处理。
如果木材占总质量的10%以上,则产品中所用的木材不得来自受保护的天然林,不得使用珍贵树种(通过FSC——可持续管理森林认证——认证的木材除外)。零件如球形捏手和把手不包括在限制中。
4.2.2 对木质板材的要求
木质板材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BC 17-2003)的相关要求。
4.2.3 对金属的要求
1) 含量:金属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80%。
2) 可回收性:90%以上的金属必须可回收。
4.2.4 对塑料的要求
1) 含量:塑料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40%。
2) 材料:家具中不得使用含氯塑料;不得在塑料中添加含铅、铬、镉、汞及其化合物、卤代有机化合物或邻苯二甲酸酯的任何物质。
3) 可回收性:超过50g的所有塑料部件必须有可回收标志,且不得加入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如木材、金属)。
4.2.5 对填料的要求
1) 在天然纤维的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不得使用氯酚类(二氯酚、三氯酚、四氯酚、五氯酚)防腐剂。
2) 婴儿(2岁以下)用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30mg/kg,其它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100 mg/kg。
3) 填料中不得使用卤代阻燃剂。
4) 在填料的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机氯漂白剂。
5) 染料只可用于区别相同范围内不同密度的填充材料(如硬泡沫或软泡沫)。
6) 不得使用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可致癌染料,含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的染料。
7) 填料生产过程中90%以上的废物必须回收使用。
8) 如需要聚氨酯发泡材料的发泡剂,则只允许使用二氧化碳。
4.2.6 对纺织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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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纺织品占家具总质量的1%以上,则家具中的纺织品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HJ/T 307-2006)的要求。
2) 坐椅用纺织品的耐磨性,家庭材料最少20 000转,商务材料最少40 000转。
3) 坐椅用纺织品的色牢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未经漂白或染色的天然纤维无此项要求):
耐 水:≥4级
耐干摩擦:≥5级
耐湿摩擦:≥3级
耐 光:≥5级
4) 坐椅用纺织品耐起球性应大于等于4级。
5) 天然纤维制成的可洗布料洗涤后的尺寸变化必须小于0.5%。
6) 纺织品部分必须可水洗。使用和保养说明书中必须包括洗涤说明。
4.2.7 对玻璃的要求
家具中使用的玻璃必须易于更换。
4.2.8 对材料表面处理的要求
1) 木质材料使用的水性木器漆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T 201-2005)的要求。
2) 产品中不得添加含有以下物质的颜料、胶粘剂或添加剂: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类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
3) 溶剂型涂料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溶剂性涂料有害物限制要求
项 目
限值
VOC①
光泽(60º)≥80,550g/L
光泽(60º)<80,650g/L
苯②
不得人为添加,由原材料中带入的苯的含量应小于2 000mg/kg。
甲苯、二甲苯②、 卤代烃
不得人为添加,由原材料中带入的甲苯和二甲苯的总含量应小于200 000mg/kg,原料带入的卤代烃的总含量应小于20 000mg/kg。
重金属
不得人为添加铅、镉、六价铬、汞、砷及其化合物,由原材料中带入的重金属总含量应小于500mg/kg。
游离异氰酸酯 (TDI或HDI)含量③
聚氨酯漆中游离异氰酸酯(TDI或HDI)含量应小于5 000mg/kg。
注:①按产品规定的配比稀释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②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③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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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质量分数占家具总质量1%以上的金属的表面处理的要求(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铰链和插销等不在此项规定范围):
——对组成物质的要求:不得使用致癌、致突变、致敏、有毒性和对生殖系统有害的涂料作为表面处理剂。
——金属表面前处理剂或涂料中不得添加含有以下物质的颜料、胶粘剂或添加剂: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类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
——对涂层的要求:金属不得使用铬、镍、锡以及其化合物进行电镀(气体电镀除外)。
——不得使用卤代有机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
5) 对塑料表面处理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塑料表面不用处理。然而,由废塑料再生的塑料制成品,其暴露部分可能需要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的药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不得使用致癌、致敏、有毒性和对生殖系统或遗传系统有害的药剂作为塑料表面处理的药剂。
使用的塑料涂料或稀释剂不得含有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
4.2.9 对胶粘剂的要求
1) 家具中用量在50g以上的液体胶粘剂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HJ/T 220-2005)中的相关要求。
2) 用于连接填料的胶粘剂不得含有有机溶剂。
4.3 对废物最小化的要求
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在家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量,并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回收利用。
4.4 包装
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含氯塑料。企业应使用可再循环材料,并进行回收。
4.5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不同材料的产品进行清洁和维护的说明。
——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
——如果家具或配件需要组装时,应有图示的组装说明。
——产品中所用材料的信息及对环境有益的回收、处置方式的信息。
5 检验
5.1 技术内容中对人造板材的规定采用HBC 17-2003中的方法检验。
5.2 技术内容中对水性木器漆的规定采用HJ/T 201-2005中的方法检验。
5.3 填料和纺织品中氯酚类、重金属、甲醛释放量的规定按HJ/T 307-2006中确定的方法检验。
5.4 技术内容中对胶粘剂的规定采用HJ/T 220-2005中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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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溶剂型涂料的检测:
1) 产品中卤代烃、苯、甲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检测按附录A进行;
2) 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的检测按GB/T 13452.1的方法进行;
3) 产品中游离VOC、聚氨酯漆中游离异氰酸酯(TDI或HDI)的检测按GB 18581的方法进行。
5.6 对木质板材中的胶粘剂、木质板材的涂料、家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它胶粘剂、金属及塑料的表面处理剂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化学信息清单。
5.7 坐椅和床垫生产商应填写附录C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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