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鞋类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05-2006
代替HBC 25-200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鞋类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Footwears
2006 – 11 – 15 发布 2007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30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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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鞋类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在鞋类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包装的简化、包装材料的回收、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鞋类》(HBC 25-2004)的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25-2004。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2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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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鞋类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鞋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运动鞋、职业用鞋、儿童鞋、男士及女士鞋、防冻鞋、休闲鞋、流行款式鞋和室内用鞋等类型的鞋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12.1-1998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17592.1-1998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7593-1998 纺织品 重金属离子检测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8414.1-2001 纺织品 五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 第1部分:气相色谱-质普法
GB/T 18414.2-2001 纺织品 五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
SN 0704-1997 出口皮革手套中铬(Ⅵ)的检验方法 分光光度法
HJ/T 220-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DIN 53316: 1997 皮革中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
3 十环标志认证术语和定义
蓝色素 blue colourant
是一种包含两组份的混合物,属偶氮染料的范畴。其商品名称为“海军蓝018112(Navy Blue 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 018112)”。
4 基本要求
4.1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对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防护、防冻鞋和绝缘鞋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鞋同时要符合相应安全性能的要求。
4.2 鞋类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鞋中禁止使用五氯苯酚(检出限值≤0.05 mg/kg)、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检出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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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mg/kg)、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
5.2 鞋所用的橡胶制品不得含有亚硝胺类物质。
5.3 鞋中禁止使用聚氯乙稀材料(鞋外底中的再生聚氯乙稀除外)。
5.4 鞋用胶粘剂必须达到HJ/T 220-2005中对鞋胶的相关要求。
5.5 禁止在皮革类材料中使用蓝色素。
5.6 鞋中六价铬的含量应小于10mg/kg。
5.7 鞋中不得人为添加砷、铅和镉等物质,可提取的这类物质的总含量应小于10mg/kg。
5.8 产品使用的纺织品中可提取的甲醛含量应小于75mg/kg。
5.9 鞋中可提取的甲醛含量应小于150mg/kg。
6 检验
6.1 技术内容中对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亚硝胺类物质、鞋用聚氯乙稀材料、蓝色素的要求采用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验证。
6.2 技术内容中5.1五氯苯酚的要求按GB/T 18414.1或GB/T 18414.2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3 技术内容5.7可提取的砷、铅、镉的要求按GB/T 17593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4 技术内容5.1偶氮染料的要求按GB/T 17592.1或DIN 53316: 1997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5 技术内容5.8、5.9甲醛的要求按GB/T 2912.1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6.6 技术内容5.6六价铬的要求按SN 0704-1997中的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