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11-2006
代替HJBZ 19-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Gas ranges
2006 – 11 – 15 发布 2007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3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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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燃气灶具中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排放体积分数、干烟气中CO体积分数、产品的热效率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排放燃器灶具》(HJBZ 19-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本标准与HJBZ 19-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取消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的引用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对《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的引用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对《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的引用;
——在基本要求中取消了GB 16410的引用年限;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对产品安全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19-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1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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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 5.23kW(4 500kc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 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 600kcal/h)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T 16411-1996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 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ISO 7996 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方法 化学发光法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性能应符合GB 16410的要求。
3.2 产品安全应符合相应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3.3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使用不同燃气的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NOx体积分数(标准状态)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烟气中NOx体积分数
人工煤气、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NOx(标准状态)/10-6
≤60
≤100
4.2 使用不同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CO体积分数(α=1)不得大于300×10-6。
4.3 产品的热效率应不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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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十环标志认证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NOx的要求按GB/T 16411-1996 中 CO采样方法进行采样,按ISO 7996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2 技术内容CO的要求按GB/T 16411-1996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3 技术内容热效率的要求按GB 16410中的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