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71-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Gravure and flexible printing ink
(发布稿)
2007 – 11 – 02 发布 2008 – 02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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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在生产、
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低毒、低挥发性产品的生产和使
用,制定本环境标志认证标准。
本标准对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类溶剂、卤代烃类溶剂、甲醇、
氨及其化合物等提出了控制要求,同时对产品的安全使用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等国家的环境标志标准,并综合考虑我国凹印油
墨和柔印油墨生产企业的技术现状和产品环境特性而制定的。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北京绿
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佛山市保居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油墨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
津托展油墨有限公司、迪爱生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 11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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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溶剂基凹印油墨、溶剂基柔印油墨、水基凹印油墨、水基柔印油墨以及凹印和柔
印油墨所使用的溶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758.5-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五部分:液体色漆的颜料部
分或粉末状色漆中六价铬含量的测定 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凹印油墨
适用于各种凹印版印刷方式的油墨。
3.2 溶剂基凹印油墨
由溶剂基型连接料组成的凹印油墨。
3.3 水基凹印油墨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凹印油墨。
3.4 柔印油墨
适用于各种柔印版印刷方式的油墨。
3.5 溶剂基柔印油墨
由溶剂基型连接料组成的柔印油墨。
3.6 水基柔印油墨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柔印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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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醇基柔印油墨
由乙醇连接料组成的柔印油墨。
3.8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KPa 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扣除水分后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表述为质量百分比。
3.10 苯类溶剂
本标准中的苯类溶剂专指甲苯、二甲苯、乙苯。
3.11 卤代烃类溶剂
本标准中的卤代烃类溶剂专指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烷、四氯化碳。
4 十环标志认证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中不得人为添加表1 中所列的物质。
表1 产品中禁止人为添加物质
禁用种类 禁用物质
元素及其化合物
铅(Pb)、镉(Cd)、汞(Hg)、硒(Se)、砷(As)、锑(Sb)、六价铬(Cr6+)等元素及
其化合物
乙二醇醚及其酯类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
醇丁醚醋酸酯
邻苯二甲酸酯类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酮类 3,5,5-三甲基-2-环己烯基-1-酮(异佛尔酮)
5.2 产品中有害物限量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产品中有害物限量要求
控制指标 单位溶剂基油墨溶剂 水基凹印油墨 水基柔印油墨
卤代烃类溶剂注1 ≤ mg/kg 5000 — —
苯含量注1 ≤ mg/kg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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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类溶剂含量注1 ≤ mg/kg 5000 — —
甲醇含量注2 ≤ % 2 — 2 0.3
氨及其化合物含量注2 ≤ % 3 — 3 3
铅、镉、六价铬、汞的总量注1

镉 ≤
六价铬

mg/kg
100
90
75
60
60

100
90
75
60
60
100
90
75
60
60
VOC含量 ≤ % — 30 10
注1:产品应按照所标注的粘度最低值进行配比,如果没有要求按照粘度25mPa·s进行稀释后测定。
注2:本标准仅对醇基油墨提出甲醇和氨及其化合物的限量要求。
5.3 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符合GB 16483 要求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6. 检验方法
6.1 产品中卤代烃类溶剂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A进行。
6.2 产品中苯、苯类溶剂、甲醇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B进行。
6.3 产品中氨及其化合物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
6.4 产品中重金属(铅、镉、汞)含量的测试按照GB 18581-2001附录B的规定进行。
6.5 产品中重金属六价铬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D进行。
6.6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检测按照附录E的方法进行。
6.7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现场检查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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