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12-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Ready–mixed concrete
(发布稿)
2007-12-21 发布 2008-04-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技术内容…………………………………………………………………………………………………………………………………..2
6 检验方法…………………………………………………………………………………………………………………………………..3
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凝土样品中水溶性六价铬的测定…………………………………………………………….4
附录B(规范性附录)混凝土释放空气中污染物的测定………………………………………………………………..8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混凝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
响,更好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预拌混凝土的放射性、水溶性六价铬、矿物掺合料掺量以及释放空气污染物等方面提
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
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建工集团商
品混凝土中心、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公司和
北京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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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3 十环标志认证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照射指数
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表示式为:
200
Ra
Ra
I = C
式中: Ra I ── 内照射指数;
Ra C —— 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200 —— 仅考虑内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混凝土中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限
量,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3.2 外照射指数
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
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表示式为:
370 260 4200
Ra Th K I = C + C + C γ
式中: r I ── 外照射指数;
Ra C 、Th C 、K C —— 分别为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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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370、260、4200 —— 分别为仅考虑外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
镭-226、钍-232和钾-40在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的放射性比活度限量,单位为贝可/千克
(Bq·kg-1)。
3.3 放射性比活度
混凝土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该混凝土的质量而得的商。
表达式为:C = A/M
式中:C ── 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A ── 核素放射性活度,单位为贝可(Bq);
M ── 物质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3.4 矿物掺合料
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份、具有规定细度,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
能的粉体材料。
3.5 胶凝材料
水泥与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4902 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生产工艺,具有计量自动补偿、数据储存、统计和查询功能。
4.4 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达100%。
4.5 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95%以上。
4.6 产品生产中所使用水泥的散装率达到100%。
5 技术内容
5.1 混凝土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0.9,外照射指数不大于0.9(IRa≤0.9 和Iγ≤0.9)。
5.2 混凝土中水溶性六价铬不大于0.2×10-6(质量分数)。
5.3 矿物掺合料掺量: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质量分数不小于30%;当利用尾矿砂、尾矿石
做骨料时,尾矿与矿物掺合料体积之和占混凝土总体积的体积分数不小于30%。
5.4 混凝土释放空气中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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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污染物限量注
游离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3
氨(mg/m3) ≤0.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mg/m3) ≤0.4
注:污染物浓度限量,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 的要求按GB 6566-200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 技术内容5.2 的要求按附录A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 技术内容5.3 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6.4 技术内容5.4 的要求按附录B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