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13-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Remanufactured toner cartridge
(发布稿)
2007-12-21 发布 2008-04-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内容…………………………………………………………………………………………………………………….1
6 检验方法…………………………………………………………………………………………………………………….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再生鼓粉盒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
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德国蓝天使《再生鼓粉盒》(RAL-UZ 55 Reprocessed Toner Modules)标准,对再生
鼓粉盒中有毒有害物质限值及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广
东省打印耗材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珠海思美亚碳份有限公司、珠海纳思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威俊(珠海)打印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色和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用再生鼓粉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44 塑料及树脂缩写代号
GB/T 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T 13963 复印机术语
GB/T 14670-1993 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识和标志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SJ/T 11363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HJ/T 302-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
ISO/IEC 19752-2004 单色黑白静电成像打印机和含有打印机单元的多功能机的鼓粉盒页产量
的测定方法
3 十环标志认证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鼓粉盒 Remanufactured Toner Cartridge
对原有鼓粉盒进行清洗、修理或更换损坏零部件,经过再组装、填充后,可用来替换原装鼓粉
盒使用的鼓粉盒。
本标准其他的术语及定义采用GB/T 13963 中相关规定。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再生鼓粉盒的要求
2
5.1.1 再利用
灌粉前,除感光鼓等直接影响到打印质量的部件外,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应占原件质量的75%
以上。
5.1.2 新增部件的要求
a)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满足SJ/T 11363 的要求,同时不能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塑料;
b) 重量大于25 g 或表面积大于200 mm2 的塑料零部件应按照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
c) 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
(1,1,1-trichloroethane)和四氯化碳(CCl4)的溶剂。
5.1.3 使用可靠性
a) 再生鼓粉盒应密封良好,防止在工作和存放期间墨粉发生泄漏;
b)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提供满足GB/T 16483 的要求的物料安全数据清单(MSDS)。
5.1.4 标识
a) 除去鼓粉盒原有标签;
b) 在再生鼓粉盒和外包装上要有明显区别于原标记的新标记,明确标明再生字样。
5.1.5 回收与处理
a) 企业应建立再生鼓粉盒使用后的回收系统,使用过的鼓粉盒需由生产企业回收,用于再加工和
循环利用;
b) 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满足使用的零部件,允许生产企业使用满足相关标准的代替材料,并对原鼓
粉盒替换下来的材料进行处理;
c) 回收的方式及回收点应在说明书中说明;
d) 企业应将残余的墨粉进行回收利用或放进密闭的容器进行焚烧处理。
5.1.6 包装
a) 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i. 不使用聚氯乙烯
ii. 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100 ppm
b) 包装材料应是可回收的材料;
c) 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
(1,1,1-trichloroethane)和四氯化碳(CCL4)溶剂;
d) 包装材料应根据GB/T 16288 进行标识。
5.2 墨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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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墨粉中不得使用含有铅(Pb)、汞(Hg)、镉(Cd)、镍(Ni)、六价铬(Cr6+)的组分。
5.2.2 墨粉中不得含有能分解出附录A 中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5.2.3 墨粉中不得含有附录B 中所表明的危险物质的组成成分。
5.2.4 墨粉的污染物致突变性检测试验(AMES)结果为阴性。
5.3 再生鼓粉盒在工作状态时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应不大于表1 中列出的数值。
表1 有害化学物质的限量要求
挥发物 单色(mg/h) 彩色(mg/h)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10 18
苯 0.05 0.05
苯乙烯 1.0 1.8
粉尘 4.0 4.0
5.4 公开资料、操作及维护说明书
a) 产品资料或包装印刷上应明确地说明再生鼓粉盒是可回收的;
b) 产品资料应向用户提供清晰适当的再生鼓粉盒的处置建议;
c) 产品资料应指明再生鼓粉盒不能被强制性打开,如果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墨粉的泄露,应防止吸
入和与皮肤的接触,同时应包含有皮肤接触墨粉的意外发生时如何应对的信息;
d) 产品资料内容中应强调再生鼓粉盒的存放必须要远离儿童。
6 检验方法
6.1 对技术内容中5.1、5.2、5.4 的要求由申请者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声明,并按要求填写附录D、
附录E,并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6.2 对技术内容5.3 中TVOC 的检测方法应按附录C 进行。
6.3 对技术内容5.3 中苯的测试条件应按HJ/T 302-2006 中附录D 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18883-2002 中规定的方法。
6.4 对技术内容5.3 中苯乙烯的测试条件应按HJ/T 302-2006 中附录D 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14670-1993 中规定的方法。
6.5 对技术内容5.3 中粉尘的测试条件应按HJ/T 302-2006 中附录C 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5748-1985 中规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