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59-20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Wooden doors and steel door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 0 0 9 – 0 2 – 0 4 发布 2 0 0 9 – 0 5 – 0 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要求……………………………………………………………………………………………………………………..1
4 技术内容……………………………………………………………………………………………………………………..1
5 检验方法……………………………………………………………………………………………………………………..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木质门和钢质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
和人体健康的影响,降低建筑能耗,保护居住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木质门和钢质门的使用材料(木材、人造板材、涂料、胶黏剂、覆膜材料)、
甲醛释放限量、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气密性能、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回收利用以及包装材料等提
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中国木
材流通协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润成创展
木业有限公司、群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闼闼饰佳工贸有限公司、博洛尼(北京)家居用品
有限公司、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万嘉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2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门和钢质门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门、钢质门和钢木复合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8446-2001 气相色谱法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
氰酸酯(TDI)单体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5-2008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HJ/T 2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4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安装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3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所用材料要求
4.1.1 木材
生产企业宜使用次、小、薪材和人造板材,使用的木材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4.1.2 人造板材
人造板材中甲醛释放量不得大于0.12 mg/m3。
4.1.3 涂料
2
涂料宜使用水性涂料和粉末涂料。
1)水性涂料应符合标准HJ/T 201 的要求。
2)木质材料上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标准HJ/T 414 的要求。
3)钢质材料上所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表1 要求。
表1 钢质材料上所用溶剂型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
种类
项目
聚氨酯涂料 醇酸涂料
其他溶剂型
涂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 650 550 600
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g/kg

5 — —
苯a,g/kg ≤ 5
注a:应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推荐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4.1.4 胶黏剂
胶黏剂应符合标准HJ/T 220 的要求。
4.1.5 覆膜材料
覆膜材料不得使用聚氯乙烯塑料。
4.2 产品要求
4.2.1 甲醛释放限量
木质门和钢木复合门的甲醛释放量不得大于0.12 mg/m3。
4.2.2 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气密性能
外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气密性能应符合表2 要求。
表2 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气密性能限值
项 目
钢质门、钢木
复合门
木质门
空气声隔声性能(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表示,RW+Ctr),dB ≥
30 25
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m3/(m·h)

1.5
气密性能
(在10Pa 压力差下) 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m3/(m2·h)

4.5
4.3 产品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回收利用要求
产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采取回收利用措施。
3
4.4 产品包装材料要求
包装材料宜使用循环材料。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4.1.2 和4.2.1 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按照GB 18580-2001 中6.4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 技术内容4.1.3 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 18581-2001 中4.2 规定的方
法进行。
5.3 技术内容4.1.3 中苯的检测按照GB 18581-2001 中附录A 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技术内容4.1.3 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检测按照GB/T 18446-2001 规定的方法
进行。
5.5 技术内容4.2.2 中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检测按照GB/T 8485-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5.6 技术内容4.2.2 中气密性能的检测按照GB/T 7106-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5.7 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