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十环产品技术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71-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Gravure and flexible printing ink
(发布稿)
2007 – 11 – 02 发布 2008 – 02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200□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在生产、
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低毒、低挥发性产品的生产和使
用,制定本环境标志认证标准。
本标准对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类溶剂、卤代烃类溶剂、甲醇、
氨及其化合物等提出了控制要求,同时对产品的安全使用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等国家的环境标志标准,并综合考虑我国凹印油
墨和柔印油墨生产企业的技术现状和产品环境特性而制定的。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北京绿
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佛山市保居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油墨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
津托展油墨有限公司、迪爱生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 11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J/T □□□-200□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溶剂基凹印油墨、溶剂基柔印油墨、水基凹印油墨、水基柔印油墨以及凹印和柔
印油墨所使用的溶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758.5-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五部分:液体色漆的颜料部
分或粉末状色漆中六价铬含量的测定 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凹印油墨
适用于各种凹印版印刷方式的油墨。
3.2 溶剂基凹印油墨
由溶剂基型连接料组成的凹印油墨。
3.3 水基凹印油墨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凹印油墨。
3.4 柔印油墨
适用于各种柔印版印刷方式的油墨。
3.5 溶剂基柔印油墨
由溶剂基型连接料组成的柔印油墨。
3.6 水基柔印油墨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柔印油墨。
HJ/T □□□-200□
4
3.7 醇基柔印油墨
由乙醇连接料组成的柔印油墨。
3.8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KPa 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扣除水分后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表述为质量百分比。
3.10 苯类溶剂
本标准中的苯类溶剂专指甲苯、二甲苯、乙苯。
3.11 卤代烃类溶剂
本标准中的卤代烃类溶剂专指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烷、四氯化碳。
4 十环标志认证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中不得人为添加表1 中所列的物质。
表1 产品中禁止人为添加物质
禁用种类 禁用物质
元素及其化合物
铅(Pb)、镉(Cd)、汞(Hg)、硒(Se)、砷(As)、锑(Sb)、六价铬(Cr6+)等元素及
其化合物
乙二醇醚及其酯类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
醇丁醚醋酸酯
邻苯二甲酸酯类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酮类 3,5,5-三甲基-2-环己烯基-1-酮(异佛尔酮)
5.2 产品中有害物限量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产品中有害物限量要求
控制指标 单位溶剂基油墨溶剂 水基凹印油墨 水基柔印油墨
卤代烃类溶剂注1 ≤ mg/kg 5000 — —
苯含量注1 ≤ mg/kg 500 — —
HJ/T □□□-200□
5
苯类溶剂含量注1 ≤ mg/kg 5000 — —
甲醇含量注2 ≤ % 2 — 2 0.3
氨及其化合物含量注2 ≤ % 3 — 3 3
铅、镉、六价铬、汞的总量注1

镉 ≤
六价铬

mg/kg
100
90
75
60
60

100
90
75
60
60
100
90
75
60
60
VOC含量 ≤ % — 30 10
注1:产品应按照所标注的粘度最低值进行配比,如果没有要求按照粘度25mPa·s进行稀释后测定。
注2:本标准仅对醇基油墨提出甲醇和氨及其化合物的限量要求。
5.3 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符合GB 16483 要求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6. 检验方法
6.1 产品中卤代烃类溶剂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A进行。
6.2 产品中苯、苯类溶剂、甲醇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B进行。
6.3 产品中氨及其化合物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
6.4 产品中重金属(铅、镉、汞)含量的测试按照GB 18581-2001附录B的规定进行。
6.5 产品中重金属六价铬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D进行。
6.6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检测按照附录E的方法进行。
6.7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现场检查进行验证。
HJ/T □□□-20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10-2007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Copy paper
(发布稿)
2007 – 1 2 – 2 1 发布 2008 – 0 4 – 0 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要求………………………………………………………………………………………………………………………………….1
4 技术内容………………………………………………………………………………………………………………………………….1
5 检验方法………………………………………………………………………………………………………………………………….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鼓励复印纸生产企业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复印纸
在生产、使用、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复印纸的原料、生产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和吨纸耗水量、纸张亮度(白度)等方
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江苏省环境保
护厅、芬欧汇川(常熟)纸业有限公司、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印纸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办公一体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的复印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0811 废纸再利用技术要求
GB /T 7974-2002 纸、纸板和纸浆亮度(白度)的测定(漫射/垂直法)
GB /T 18916.5 取水定额 第5 部分:造纸产品
QB/T 2342 复印纸
3 基本要求
3.1 复印纸产品质量应符合QB/T 2342 的要求。
3.2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的要求。
3.3 企业的取水应符合GB /T 18916.5 和相关地方标准的要求。
3.4 企业的规模及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4 十环认证技术内容
4.1 生产复印纸的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4.1.1 进口木材原料应来自于可持续森林;国产木材原料的来源应符合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4.1.2 来源于野生的非木材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
4.1.3 废纸原料应符合GB 20811 的规定。
4.1.4 原生纸浆的原料应符合4.1.1、4.1.2 的要求。
4.2 复印纸中含有30%以上废纸原料的,其复印纸生产过程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及吨纸耗水量应符合
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复印纸中不含废纸原料或者废纸原料含量不到30%的,其复印纸生产过程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及
吨纸耗水量的限值为所执行国家标准的80%,如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80%,按地方标准执行。
4.3 复印纸的亮度(白度)的上限值低于现行执行标准上限的5%(绝对值)。
4.4 用复印纸原纸来加工生产复印纸的企业,所使用原纸的生产应符合4.1、4.2、4.3 的要求。
2
5 检验方法
5.1 对技术内容中4.1、4.2、4.4 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5.2 对技术内容中4.3 的要求按GB/T 7974-2002 规定的检测方法测定。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HJ/T 370 -2007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Offset printing ink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7 – 11 – 02 发布 2008 – 02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胶印油墨在生产、使用和处
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低毒、低挥发性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对胶印油墨中的苯类溶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芳香烃化合物、植物油提出了
控制要求,同时对产品的安全使用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等国家的环境标志标准,并综合考虑我国胶印油
墨生产企业的技术现状和产品环境特性而制定的。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北京绿
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杭州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茂名阪田油墨有限公
司、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迪爱生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实大油墨有限公司、上海
油墨泗联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 11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辐射固化油墨之外的胶印油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 6751-1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一部分:铅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
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四部分:镉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
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
GB/T 9758.5-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五部分:液体色漆的颜料部分
或粉末状色漆中六价铬含量的测定 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七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
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 无焰原子吸光谱法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胶印油墨
适用于各种胶印印刷方式的油墨。
3.1.1 单张胶印油墨
适用于单张胶印机的油墨。
3.1.2 热固轮转胶印油墨
通过加热而固着干燥的卷筒纸油墨。
3.1.3 冷固胶印轮转油墨
4
在常温下而固着干燥的卷筒纸油墨。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 kPa 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表述为质量百分比(%)。
3.3 苯类溶剂
本标准中的苯类溶剂是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3.4 芳香烃化合物
本标准中的芳香烃化合物是指多环芳烃化合物。
4 十环标志认证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中不得人为添加表1 中所列的物质。
表1 产品中禁止人为添加物质
禁用种类 禁用物质
元素及其化合物
铅(Pb)、镉(Cd)、汞(Hg)、硒(Se)、砷(As)、锑(Sb)、六价铬(Cr6+)等
元素及其化合物
5.2 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煤沥青作原材料。
5.3 产品使用的矿物油中芳香烃的百分含量应小于3%。
5.4 产品中有害物限量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油墨中有害物限量要求
限量要求
控制指标注1 单位
热固轮转 单张、冷固轮转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 % 25 4
苯类溶剂含量, ≤ % 1
铅、镉、六价铬、汞总量注1

镉 ≤
六价铬

mg/kg
100
90
75
60
60
注1:产品应按照所标注的粘度最低值进行配比
5
5.5 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符合GB 16483要求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5.6 产品中所使用的植物油含量应满足表3要求。
表3 植物油的含量要求
控制指标 单位 限值
单张胶印 ≥ % 20
热固轮转胶印 ≥ % 7
冷固轮转胶印 ≥ % 30
6. 检验方法
6.1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检测按照附录A的方法进行。
6.2 产品中苯类溶剂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B进行。
6.3 产品中汞、铅、镉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C的方法进行。
6.4 产品中六价铬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D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的其他要求通过现场检查进行验证。

如果您对这些标准有任何疑问,我们可以提供环境标志认证咨询服务。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omestic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2007 – 09 – 10 发布 2007 – 12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363-2007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充分利用太阳能,节约资源,减少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引导和促进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生产和使用,制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标准。
本标准对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包括闷晒式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保温材料、光污
染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水接触部分的重金属铅、镉、铬和镍的析出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装饰装
修材料协会、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
京)、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和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热利用
专业委员会、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
公司、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淮阴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9 月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J/T 363-2007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储热水箱容积在0.6m3 以下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包括闷晒式家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8708 家用太阳热水系统热性能试验方法
GB/T 19141 家用太阳热水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由太阳集热器、贮热水箱、管道及控制器等组成,亦称家用太阳热水器,在住宅、小型商业建筑
或公共建筑中使用。
3.2 紧凑式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贮水箱直接安装在集热器相邻位置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3.3 分离式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贮水箱和集热器之间分开一定距离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3.4 间接式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传热工质不是最终被用户消费或循环流至用户的水而是传热工质流经集热器的太阳热水系统。
3.5 贮热水箱
贮热水箱中的水在额定压力下,温度不超过沸点,以显热储存热能的热水。
3.6 轮廓采光面积
HJ/T 363-2007
2
太阳光投射到集热器的最大有效面积。
3.7 单位面积日有用得热量
一定日太阳辐照量下,贮热水箱内的水温不低于规定值时,单位轮廓采光面积贮热水箱内水的日
得热量。
3.8 平均热损因数
在无太阳辐照条件下的一段时间内,单位时间内、单位水体积太阳热水系统贮水温度与环境温度
之间单位温差的平均热量损失。
4 十环认证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9141 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热性能
5.1.1 当日太阳辐照量为17 MJ/m2,贮热水箱内集热结束时水的温度≥45 ℃,紧凑式家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单位轮廓采光面积贮热水箱内水的日有用得热量≥8.0 MJ/m2;分离式与间接式家用太阳热能水系
统单位轮廓采光面积贮热水箱内水的日有用得热量≥7.5 MJ/m2。
5.1.2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平均热损因数≤15 W/(m3·K)。
5.2 产品与水接触的材料在浸泡水中重金属的析出量不得大于表1 中规定的限值。
表1 重金属析出量限值 单位:μg/L
元 素 铅(Pb) 镉(Cd) 铬(Cr) 镍(Ni)
限 值 5 1 5 5
5.3 用于隔热体的保温材料不得使用石棉和含有氯氟烃化合物(CFCs)类的发泡物质。
5.4 太阳能热水系统各部件(不含反射器)材料表面对可见光的镜面反射比不大于0.10。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 热性能按照GB/T 18708 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 技术内容5.2 的样品预处理及浸泡液的配制按照GB/T 17219 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配制。用于浸泡
试验的样品要取自同批产品、同类牌号的原材料,内胆材料尺寸为5 cm × 5 cm,集热管材料表面积
与浸泡液体积的比值要大于0.004 05 m2/L,浸泡液为200 ml。浸泡试验温度为80℃±5℃。浸泡时间
HJ/T 363-2007
3
为24 h ± 1 h。浸泡液中铅、镉、铬、镍等元素的检测采用石墨炉原子吸收光度法或等离子体无机质
谱法,按GB/T 5750 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 技术内容5.3 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6.4 技术内容5.4 的检测方法:使用配有积分球装置的分光光度计测定样品的可见光反射比和漫反射
比,并按式(1)和式(2)计算其可见光反射比和漫反射比。

= ∫ 780
380
780
380
· ( )
λ
ρ λ λ
ρ
λ
λ
S d
S d
(1)
式中:ρ ——可见光反射比,量纲一;
ρ (λ )——可见光光谱反射比,量纲一;
λ S ——可见光辐射相对光谱分布,nm-1;
λ ——波长,nm。

∫ = 780
380
780
380
D
· ( )
λ
ρ λ λ
ρ
λ
λ
S d
S d D
(2)
式中: D ρ ——可见光漫反射比,量纲一;
( ) D ρ λ ——可见光光谱漫反射比,量纲一;
λ S ——可见光辐射相对光谱分布,nm-1;
λ ——波长,nm。
再按式(3)计算样品的可见光的镜面反射比:
S D ρ = ρ − ρ (3)
式中: s
ρ ——可见光的镜面反射比,量纲一。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太阳能集热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62-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太阳能集热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Solar Collector
2007 – 09 – 10 发布 2007 – 12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362-2007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充分利用太阳能,节约资源,减少太阳能集热器在生产
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引导和促进太阳能集热器的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对太阳能集热器的热性能、保温材料、集热器光污染和太阳能集热器与水接触部分的重金
属铅、镉、铬和镍的析出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装饰装
修材料协会、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
汉)、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和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热利用
专业委员会、北京清华阳光太阳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嘉普通太
阳能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9 月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J/T 362-2007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太阳能集热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能集热器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太阳能辐射加热、传热工质为液体的集热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271 平板型太阳集热器热性能试验方法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
GB/T 6424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技术条件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581 真空管太阳集热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接收太阳辐射并向其传热工质传递热量的非聚光型部件。其中吸热体结构
基本为平板形状。
3.2 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
若干支真空太阳集热管按一定规则排成阵列与联集管、尾架和反射器等组成的太阳集热器。
3.3 反射器
安装在真空管太阳集热器下方,用来将入射的太阳辐射反射到真空太阳集热管上的部件。
3.4 瞬时效率截距
在工质平均温度或工质进口温度(取决于所选择的集热器效率方程)等于环境温度时的集热器效
率。
3.5 总热损系数
集热器中吸热体对环境空气的平均传热系数。
HJ/T 362-2007
2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6424 和GB/T 17581 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的要求。
5 十环标志认证技术内容
5.1 热性能
5.1.1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的瞬时效率截距η 0,α 应不低于0.74;总热损系数U 应不大于5.5W(/ m2·K)。
5.1.2 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无反射器的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的瞬时效率截距α η 0, 应不低于0.64,
总热损系数U 应不大于3.0 W/(m2·K);有反射器的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的瞬时效率截距α η 0, 应
不低于0.54,总热损系数U 应不大于2.5 W/(m2·K)。
5.2 产品与水接触的材料在浸泡水中重金属的析出量不得大于表1 中规定的限值。
表1 重金属析出量限值 单位:μg/L
元 素 铅(Pb) 镉(Cd) 铬(Cr) 镍(Ni)
限 值 5 1 5 5
5.3 用于隔热体的保温材料不得使用石棉和含有氯氟烃化合物(CFCs)类的发泡物质。
5.4 太阳能集热器各部位(不含反射器)的材料表面对可见光的镜面反射比不大于0.10。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 热性能中5.1.1 按照GB/T 4271 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5.1.2 按照GB/T 17581 标
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 技术内容5.2 的样品预处理及浸泡液的配制按照GB/T 17219 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配制。用于浸泡
试验的样品要取自同批产品、同类牌号的原材料,内胆材料尺寸为5 cm × 5 cm,集热管材料表面积
与浸泡液体积的比值要大于0.004 05 m2/L,浸泡液为200 ml。浸泡试验温度为80℃±5℃。浸泡时间
为24 h ± 1 h。浸泡液中铅、镉、铬、镍等元素的检测采用石墨炉原子吸收光度法或等离子体无机质
谱法,按GB/T 5750 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 技术内容5.3 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6.4 技术内容5.4 的检测方法:使用配有积分球装置的分光光度计测定样品的可见光反射比和漫反射
比,并按式(1)和式(2)计算其可见光反射比和漫反射比。
HJ/T 362-2007
3

= ∫ 780
380
780
380
· ( )
λ
ρ λ λ
ρ
λ
λ
S d
S d
(1)
式中:ρ ——可见光反射比,量纲一;
ρ (λ )——可见光光谱反射比,量纲一;
λ S ——可见光辐射相对光谱分布,nm-1;
λ ——波长,nm。

∫ = 780
380
780
380
D
· ( )
λ
ρ λ λ
ρ
λ
λ
S d
S d D
(2)
式中: D ρ ——可见光漫反射比,量纲一;
( ) D ρ λ ——可见光光谱漫反射比,量纲一;
λ S ——可见光辐射相对光谱分布,nm-1;
λ ——波长,nm。
再按式(3)计算样品的可见光的镜面反射比:
S D ρ = ρ − ρ (3)
式中: s
ρ ——可见光的镜面反射比,量纲一。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13-2006
代替 HBC 15-200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Microcomputers and displays
2006 – 11 – 15 发布 2007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313-2006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微型计算机、显示器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节能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等同转化GEN(全球环境标志网)核心标准,包括节能、噪声、产品设计中的环境考虑、回收和再利用、个人电脑中危险物质的使用和公开信息的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对产品视觉工程、产品辐射的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HBC 15-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本标准同HBC 15-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包装和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
——增加了对塑料中增塑剂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15-200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6-1998、HBC 15-2002。
HJ/T 313-2006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测方法。
本标准分别适用于微型计算机和显示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199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9313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通用技术条件
GB/T 9813 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T 18313-2001 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微型计算机
在微型机硬件系统的基础上,配置必要的外围设备和系统软件构成的实体。包括台式微型机、便携式微型机、PC-工作站和PC-服务器。
3.2 低能耗工作状态
计算机开机期间,在一定时间内(可设置)未触及键盘、鼠标等外部设备时,设备自动进入的一种节能状态。在该状态下所有设备部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功耗,当外部有唤醒信号进入时,能够自动恢复到原工作状态。
3.3 节能状态A1
在键盘最后一次使用、鼠标最后一次操作或最后一次收到信息后的一段时间内,显示器经进入节能状态A1。当再一次触摸键盘或鼠标,或当电脑收到信息后,显示器可自动恢复到可读状态。
3.4 节能状态A2
在节能状态A1基础上,若有一段时间仍未触摸键盘,显示器经进入节能状态A2。当再一次触摸键盘或鼠标,或电脑收到信息后,显示器可自动恢复到可读状态,而这次恢复时间可能与冷启动时间相同。
3.5 USB(Universal Serial Bus)
通用串行总线架构。
HJ/T 313-2006
4
3.6 电源管理预置默认值
微型计算机在出厂时,由生产商设定的电源管理值。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9813或GB 9313的要求。
4.2 产品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4.3 产品安全性能应符合GB 4943-2001的要求。
4.4 产品应符合GB 9254-1998中B级骚扰限值的要求。
4.5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能耗指标
5.1.1 台式微型机、PC-工作站和PC-服务器应符合表1的能耗要求。
表1 台式微型机、PC-工作站和PC-服务器的能耗要求
主机额定消耗功率/W
低能耗工作状态时功耗
电源管理预置默认值
≤200
≤15 W
≤30 min
>200,≤300
≤20 W
≤30 min
>300,≤350
≤25 W
≤30 min
>350,≤400
≤30 W
≤30 min
>400
不大于电源最大额定输出功率的10%
≤30 min
B型注1
不大于电源最大额定输出功率的15%
≤30 min
注1:B型:当前具有网络功能的计算机的处理器和储存器可以在休眠模式下维持网络连接,达到B型要求的计算机无论是否处于休眠模式均保持着相同的网络功能。
5.1.2 便携式微型机在正常工作时能耗应小于35W,电源管理预置默认值小于30min。
5.1.3 显示器应符合表5.2的能耗要求。
表2 显示器能耗要求注2
方式
功耗
电源管理预置默认值
节能状态A1
≤10 W
≤30 min
节能状态A2
≤5 W
≤70 min
注2: 对于配有USB接口的显示器只能处于A1节能状态。在测试期间内应没有其他设备与USB接口相连接。
5.2 产品的设计
5.2.1 互换性、可升级性设计
(1)模块化设计
产品应为模块化结构。
(2)维修与操作
产品用普通工具即可拆卸,用户不需借助任何特殊工具即可更换模块。
(3)可升级性和互换性
HJ/T 313-2006
5
产品在设计时应将模块的升级和互换考虑在内。
5.2.2 可回收设计
(1)拆卸
一个经过培训的人员能独立拆卸产品。
(2)塑料和金属的回收
在机箱中所用的塑料和金属,90%(按质量计)在技术上是可回收的。
(3)聚合物类型
在机箱中超过25g的独立的塑料部件应由一种聚合物(均聚物或共聚物)或回收的塑料组成。
(4)金属嵌入物
产品中不得含有无法从塑料(超过25g)中分离出来的金属物。
(5)塑料部件标识
塑料部件应根据ISO 11469进行标记,重量小于25g或面积小于200mm2的塑料除外。
5.3 回收和再利用
5.3.1 回收
申请者必须为废弃的产品建立回收系统或必须与官方的回收系统相结合。
5.3.2 再利用
申请者应建立废弃产品的再循环系统。
5.4 产品中有害物的限制
5.4.1 有害物的分离
含有危险物质的部件必须易于找到和去除。
5.4.2 塑料
(1)铅、镉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人为添加镉和铅。
(2)阻燃剂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使用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酚(PBDE)和含氯酚。
(3)卤化物
产品中任何超过25g的塑料件最大可含5%的有机氟化物,除此之外不得含有其它卤化物。
(4)增塑剂
超过25g的塑料部件中不得添加表3中任何一种增塑剂(此要求不考虑重复利用的部件)。
表3 限制使用的增塑剂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缩写
CA登录号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isononylphtalate
DINP
28553-12-0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i-n-octylphtalate
DNOP
117-84-0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Di(2-ethylhexyl)phtalate
DEHP
117-81-7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isodecylphtalate
DIDP
26761-40-0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Butylbenzylphtalate
BBP
85-68-7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ibutuylphtalate
DBP
84-74-2
HJ/T 313-2006
6
5.4.3 电池、蓄电池
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的含量符合表4要求。
表4 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的含量
重金属



限值/(mg/kg)
≤1
≤10
≤100
5.4.4 显示器
显示器中不得使用汞和镉,除用在平面显示器的背景荧光照明中的汞。
5.4.5 包装材料
产品及附件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4.6 生产过程
(1)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2)生产电路板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进行清洗: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5 噪声限值
微型计算机在低能耗工作状态下,其噪声不得大于48dB(A);在读盘状态下,其噪声不得大于55dB(A)。
5.6 显示器照射量率
显示器照射量率应小于等于0.065mC/(kg•s)(即0.07mR/h)。
5.7 CRT显示器
CRT显示器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5 CRT显示器的分辨率和垂直频率的要求
CRT尺寸
垂直频率
分辨率
14~15英寸※(约35~38cm)
≥100Hz
≥800×600
17英寸(约43cm)
≥100Hz
≥1 024×768
19~21英寸(约48~53cm)
≥100Hz
≥1 280×1 024
21英寸(约53cm)
≥100Hz
≥1 280×1 024
※1英寸=2.54cm
5.8 企业公开信息
5.8.1 使用说明
产品应附带有使用说明,以便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可由使用者获取。
5.8.2 产品信息
(1)电源管理
应包括主机在工作、休眠、沉睡及关闭模式时的最大及最小能耗,以及关于只有当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状况的陈述。
HJ/T 313-2006
7
(2)可升级性、互换性
申请者应给予用户有关升级或更换模块的建议。
5.8.3 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者应给予用户如何利用回收系统的信息。
5.8.4 其他信息
说明产品种类已在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范围中,简单解释该标志的含义,并说明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www.sepa.gov.cn)上可浏览到关于环境标志的信息。
6十环标志认证 检验方法
6.1 能耗的测定:将被测主机于被测显示器(或非被测显示器)的信号线连接,主机与显示器分别单独供电,将功率表分别接在被测主机电源的输入端和被测显示器电源输入端上,分别测量主机及显示器在各种节能状态下的能耗并记录电源管理预置默认值,应符合5.1.1和5.1.3的要求;对于便携式微型机的检测,将功率表接在被测便携式微型机电源输入端上,测量便携式微型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能耗,测量结果应符合5.1.2的要求。
6.2 对技术内容中5.2、5.3、5.4、5.7、5.8的要求由企业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声明,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并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6.3 对产品照射量率的检验按GB 4943-2001中附录H进行。
6.4 对产品噪声的检验按GB/T 18313-2001的方法进行。
HJ/T 313-2006
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声明及清单
声 明
以下所填写的内容均由我公司填写,并经过认真核实。
我公司正式承诺,以下所有填写内容均真实,有效。我公司将承担所有因填写失实而引发的各种后果。
填写人:
法人代表: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HJ/T 313-2006
9
清 单
清单1
产品针对环境的设计
符合
不符合
互换性、可升级性设计
模块化设计
产品应为模块化结构
维修与操作
产品用普通工具即可拆卸,用户不需借助任何特殊工具即可更换模块
可升级性和互换性
产品在设计时应将模块的升级和互换考虑在内
硬盘可以更换
CD-ROM可以更换(如果系统包含该部件)
DVD-ROM可以更换(如果系统包含该部件)
可回收设计
拆卸
一个经过培训的人员能独立拆卸产品
塑料和金属的回收
在机箱中所用的塑料和金属,90%(按质量计)在技术上是可回收的
聚合物类型
在机箱中超过25g的独立的塑料部件应由一种聚合物(均聚物或共聚物)或回收的塑料组成
金属嵌入物
产品中不得含有无法从塑料(超过25g)中分离出来的金属物
塑料部件标识
塑料部件应根据ISO 11469进行标记,重量小于25g或面积小于200mm2的塑料除外
清单2
回收和再利用
符合
不符合
回收
申请者应为废弃的产品建立单独或联合的回收系统。申请者都必须向购买者无偿提供回收同类废旧产品的机会,不论废旧产品产自何处(可以由使用者亲自或是通过邮寄的方式退回他们所使用的设备)
再利用
申请者应建立废弃产品的再循环系统(已经考虑了将来对设备进行再次使用和材料的回收利用的方法。提供将来再次使用主要的设备零部件以及对主要零部件的材料进行回收利用的方法)
HJ/T 313-2006
10
清单3
产品中有害物的限制
符合
不符合
有害物的分离
含有危险物质的部件必须易于找到和去除
塑料
铅、镉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添加镉和铅
阻燃剂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使用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酚(PBDE)和含氯酚
卤化物
产品机箱和机座中任何超过25g的塑料件最大可含5%的有机氟化物,除此之外不得含有其它卤化物
增塑剂
重于25g的塑料部件中是否添加了下列任何一种增塑剂?(此要求不考虑重复利用的部件)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缩写
CA登录号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isononylphtalate
DINP
28553-12-0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i-n-octylphtalate
DNOP
117-84-0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i(2-ethylhexyl)phtalate
DEHP
117-81-7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isodecylphtalate
DIDP
26761-40-0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Butylbenzylphtalate
BBP
85-68-7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ibutuylphtalate
DBP
84-74-2
电池、蓄电池
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的含量符合下表要求:
重金属
限值/(mg/kg)

≤1

≤10

≤100
显示器
显示器中不得使用汞和镉,除用在平面显示器的背景荧光照明中的汞
包装
生产这些包装物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生产过程
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最终环节是否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生产电路板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进行清洗: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HJ/T 313-2006
11
清单4
企业公开信息
符合
不符合
使用说明
产品应附带有使用说明,以便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可由使用者获取
产品信息
电源管理
应包括主机在工作、休眠、沉睡及关闭模式时的最大及最小能耗,以及关于只有当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状况的陈述
可升级性、互换性
申请者应给予用户有关升级或更换模块的建议
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者应给予用户如何利用回收系统的信息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12-2006
代替HBC 24-200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Ceramic ware,glass-ceramic ware and glass dinnerware
2006 – 11 – 15 发布 2007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312-2006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HBC 24―2004)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24―2004。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24―2004。
HJ/T 312-2006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类环境标志产品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534-2002 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GB/T 6768-86 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
GB/T 10811-2002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GB/T 11214-89 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
GB/T 11224-89 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GB 12651-2003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HJ/T 209-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制品
WS 178-1999 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ceramic
由粘土及长石、石英等天然原料经混合、成形、干燥、烧制而成的耐水、耐火、坚硬的材料和制品的总称。包括陶器、瓷器、炻器等。
3.2 微晶玻璃glass-ceramic
在高温条件下将原材料熔化为均匀的液体,冷却到一定温度,进行温度处理使其绝大部分产生微结晶体的玻璃。
3.3 玻璃glass
在高温条件下将原材料熔化为均匀的液体,冷却到室温,基本没有微结晶体的玻璃。
3.4 扁平制品flatware
HJ/T 312-2006
4
从制品内部最低平面至口缘水平面的深度小于25mm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
3.5 空心制品hollowware
从制品内部最低平面至口缘水平面的深度大于等于25mm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空心制品的大小,根据它的容量,规定如下:
a. 大空心制品(large hollowware):容量≥1.1L。
b. 小空心制品(small hollowware):容量<1.1L。
3.6 贮藏用空心制品storage hollowware
容量≥3.0L。
3.7 茶杯和啤酒杯cups and mugs
系小空心制品,常用于室温下盛放饮料。
3.8 烹调用制品cooking ware
特指用传统或微波的加热方式制备食物和饮料所使用的食物器皿。
4 十环认证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的铅、镉溶出量不得大于表1规定
表1 铅、镉溶出量限值


器 型
单 位
釉上彩
釉中彩、釉下彩
釉上彩
釉中彩、釉下彩
扁平制品
mg/dm2
0.8
1.0 mg/L
0.07
1.0mg/L
小空心制品
mg/L
2.0
1.0
0.5
0.2
大空心制品
mg/L
1.0
1.0
0.25
0.2
贮藏用空心制品
mg/L
0.5
0.5
0.25
0.2
杯类
mg/L
0.5
0.5
0.25
0.2
烹调用制品
mg/L
0.5
0.5
0.05
0.05
5.2 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包装材料的降解率、降解断裂伸长率保留率须符合HJ/T 209-2005中的要求。
5.3 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是可重复使用的。不得使用以无氟氯化碳化合物(CFCs)类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泡沫塑料作产品的包装材料。
5.4 任何单一制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的溶液中,铀、钍、镭-226的体积活度控制水平为:
HJ/T 312-2006
5
铀:15 Bq/L ;钍:1Bq/L;镭-226:2 Bq/L 。
当铀、钍、镭-226同时存在时或有其中两种同时存在时,对其体积活度按下式控制。
Usc/Ubz+ Thsc/Thbz+ Rasc/Rabz ≤ 1
式中:Usc、Thsc、Rasc——分别为陶瓷制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溶出液中,铀、钍、镭-226体积活度的实测值;
Ubz、Thbz、Rabz——分别为陶瓷制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溶出液中,铀、钍、镭-226体积活度的标准值。
6 检验方法
6.1 产品中铅、镉的溶出量按GB/T 3534的要求进行测定。
6.2 产品中铀的溶出量按GB/T 6768的要求进行测定。
6.3 产品中钍的溶出量按GB/T 11224的要求进行测定。
6.4 产品中镭-226的溶出量按GB/T 11214要求进行测定。
6.5 产品中铀、钍、镭-226的溶出方法,按WS 178-1999中附录A的方法进行。
6.6 对于包装材料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11-2006
代替HJBZ 19-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Gas ranges
2006 – 11 – 15 发布 2007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311-2006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燃气灶具中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排放体积分数、干烟气中CO体积分数、产品的热效率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排放燃器灶具》(HJBZ 19-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本标准与HJBZ 19-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取消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的引用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对《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的引用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对《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的引用;
——在基本要求中取消了GB 16410的引用年限;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对产品安全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19-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19-1997。
HJ/T 311-2006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 5.23kW(4 500kc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 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 600kcal/h)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T 16411-1996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 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ISO 7996 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方法 化学发光法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性能应符合GB 16410的要求。
3.2 产品安全应符合相应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3.3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使用不同燃气的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NOx体积分数(标准状态)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烟气中NOx体积分数
人工煤气、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NOx(标准状态)/10-6
≤60
≤100
4.2 使用不同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CO体积分数(α=1)不得大于300×10-6。
4.3 产品的热效率应不小于60%。
HJ/T 311-2006
4
5十环标志认证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NOx的要求按GB/T 16411-1996 中 CO采样方法进行采样,按ISO 7996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2 技术内容CO的要求按GB/T 16411-1996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3 技术内容热效率的要求按GB 16410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盘式蚊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10-2006
代替HBC 11-200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盘式蚊香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Mosquito-repellent incense coil
2006 – 11 – 15 发布 2007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310-2006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盘式蚊香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在盘式蚊香的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充分考虑产品的回收、包装的简化、空气污染物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制订,通过对盘式蚊香的生命周期评价,对盘式蚊香的烟尘排放、焦油排放、毒性指标和药效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无烟盘式蚊香》(HBC 11-2002)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11-200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11―2002。
HJ/T 310-2006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盘式蚊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盘式蚊香类环境标志认证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家用卫生杀虫剂、植物性粉末、碳质粉末、粘合剂和着色剂等为原料混合制成的各类盘式蚊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GB 13917.4-1992 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 蚊香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
GB 13917.8-1992 农药 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实验方法 模拟现场药效测定方法
GB 18416-2001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盘式蚊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单盘蚊香
指一次点燃后,持续燃烧(7.5±0.5)h的螺旋状香条。
3.2 半数击倒时间(KT50值)
在规定的条件下,50%的试虫被击倒(仰倒)所需的时间。
3.3 烟尘排放量
将单圈盘式蚊香点燃后,用滤膜(纸)收集排出的全部烟尘,直至点燃完毕,收集到的烟尘质量,以mg/单圈表示。
3.4 焦油排放量
将单圈盘式蚊香点燃后,所排全部烟尘的乙醚提取物,即焦油成分,为焦油排放量,以mg/单圈表示。
3.5 半数致死浓度(LC50)
表示在试验中使一半实验动物(昆虫)致死所需药剂质量浓度,一般以mg/m3表示。
HJ/T 310-2006
4
4 十环标志认证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 18416-2001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必须取得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4.3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的烟尘排放量不得大于30mg/单圈。
5.2 产品的焦油排放量不得大于20mg/单圈。
5.3 产品毒性指标见表1。
表1 产品毒性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急性吸入LC50(2h)/(mg/m3)
>5000
5.4 产品的药效要求见表2。
表2 产品药效指标
项 目
指 标
实验室内药效(KT50)/min
≤7
模拟现场药效(1h击倒率)/%
≥85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中5.1的要求按附录A执行。
6.2 技术内容中5.2的要求按附录B执行。
6.3 技术内容中5.3的要求按GB 15670-1995的规定执行。
6.4 技术内容中5.4的要求按GB 13917.4、GB 13917.8的规定执行。
HJ/T 310-2006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盘式蚊香烟尘排放量的测定方法
A.1 试验条件
仪器、设备
粉尘采样器:由吸尘机、气体转子流量计及采样夹组成,流量为5~25L/min;
超细玻璃纤维滤纸(49型):对直径0.3μm悬浮粒子的阻留率>99.99%;
不锈钢镊子;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药物天平:百分之一;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A.2 分析步骤
将超细玻璃纤维滤纸用分析天平精确称重,将滤纸固定到采样夹上(只能用不锈钢镊子取放滤纸),调节采样器的流量至20L/min,将采样器放在距被测蚊香10cm处,使采样夹对准蚊香。点燃蚊香采样0.5~2h(视排烟量多少)。将滤纸取下,放入干燥器中,1h后,用分析天平精确称重。
采样完毕,即熄灭蚊香,用药物天平称出蚊香点燃前后的质量,或量出长度。
用另一滤纸作的室内空白对照,作为室内空气中烟尘本底。
结果计算:
()()10001211212××−−−−=NNNCCWWM
式中:M——每单卷盘式蚊香的烟尘排放量,mg/单圈;
1W——采样前样品滤纸质量,g;
2W——采样后样品滤纸质量,g;
1C——采样前对照滤纸质量,g;
2C——采样后对照滤纸质量,g;
1N——单圈盘式蚊香质量,g;
2N——点燃后单圈盘式蚊香残留质量,g。
HJ/T 310-2006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盘式蚊香焦油排放量的测定方法
B.1 试验条件
仪器、设备
索氏提取器;
无水乙醚:分析纯;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烤箱;
干燥器。
B.2 分析步骤
将称完烟尘质量的滤纸放入索氏提取器的抽提筒内,连接已干燥并精确称重的接收瓶,由冷凝管上端加入无水乙醚40ml,置于水浴上加热回流,共抽提4h。
取下接受瓶,挥发乙醚(可回收),至近干时,至于105℃烤箱中干燥1h,再移至干燥器中1h,用分析天平精确称重接收瓶。接收瓶前后质量差为焦油质量。
结果计算: 100012121××−−=NNNMMD (2)
式中: ——每单卷盘式蚊香焦油排放量,mg/单圈; D
1M——抽提后接收瓶质量,g;
2M——抽提前接收瓶质量,g;
1N——单圈盘式蚊香质量,g;
2N——点燃后单圈盘式蚊香残留质量,g。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毛纺织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09-2006
代替HJBZ 11-19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毛纺织品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Woolens
2006 – 11 – 15 发布 2007 – 01 –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 309-2006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化学整理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促进传统的毛纺织品整理防虫蛀方法替代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使用拟除虫菊酯类产品为原料对昆虫有高效的杀灭作用,对哺乳动物和人低毒性、低残留,在环境中易降解的产品。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虫蛀毛纺织品》(HJBZ 11-1996)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11-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11-1996。
HJ/T 309-2006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毛纺织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纺织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含有不同比例动物纤维的混纺织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FZ/T 20003-91 毛纺织品中防虫蛀剂含量化学分析方法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十环认证技术内容
4.1 产品使用的防虫蛀剂为附录A所列品种。
4.2 产品中防虫蛀剂的最低残留量必须符合附录A的要求。
5 检验方法
防虫蛀剂残留量的检测采用FZ/T 20003-91规定的方法。
HJ/T 309-2006
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国际羊毛局IWS E10防虫蛀规格表
防虫蛀剂
生产商
第1级
第2级
第3级
第4级
第5级
规格要求
Antitarma NTC
Antitarma NTC/60
Dalton
Dalton
0.050
0.083
0.050
0.083
0.107
0.179
0.107
0.179
0.107
0.179
Eulan ETS
Eulan SPA
Eulan WBP
Bayer
Bayer
Bayer
0.035
0.035
0035
0.035
0.035
0035
0.075
0.075
0075
0.075
0.075
0075
0.075
0.075
0075
JF-86
JF-86NEW
CJCAF
CJCAF
0.060
0.030
0.060
0.030
0.129
0.065
0.129
0.065
0.129
0.065
Mitin AL
Mitin BC
Mitin FF(HC)
Mitin N Liquid
Ciba-Geigy
Ciba-Geigy
Ciba-Geigy
Ciba-Geigy
0.055
0.029
0.400
0.480
0.055
0.029
n.s
n.s
0.059
0.062
0.400
0.480
0.0825
0.062
0.400
0.480
0.0825
0.062
n.s
n.s
Perigen
Wellcome
0.029
0.029
0.062
0.062
0.062
Pthrin
Pythrin WB
Rudolf(Aust.)
Rudolf(Aust.)
0.031
0.034
0.031
0.034
0.067
0.073
0.067
0.073
0.067
0.073
SMA-V
Vickers
0.015
0.015
0.033
0.033
0.033
经IWS TM 28牢固度试验后,在产品上的防虫蛀剂最低质量分数(%)
n.s: 不适用于所列的防虫蛀剂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