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

1.引言
本文件提出了申请者建立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的要求,以保证环境标志产品及其生产者能够持续有效的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的各条款是产品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必要条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境外企业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环境标志
用来表达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的声明。
2.2环境标志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2.3持证者/申请者
持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者,取证后称为持证者。
2.4生产者
实施保障措施,控制环境标志产品生产的组织。
注:生产者可以是申请者,也可以是申请者以OEM或ODM方式委托生产的企业。
3.总则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各项条款的保障措施,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环境标志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注:当生产者已有体系能满足本文件要求时,生产者可以不重新建立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
4.保障措施要求
4.1管理要求
4.1.1职责
申请者应规定与认证产品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组织的管理层内指定一名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负责人,确保能够履行以下方面的职责:
a.建立与保持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以保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符合环境标志标准要求;
b.相关方对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的投诉得到有效处理。
4.1.2资源
申请者应为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的建立与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
a.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能满足产品持续有效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
b.从事对产品和产品生产过程环境行为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4.1.3标志与证书的管理
申请者应建立与保持标志与证书管理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中国环境标志及其认证证书的使用符合《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4.1.4文件及记录
应建立与保持保障措施的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提供产品及生产者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有效证据。
4.1.5信息交流
a.所执行环境标志标准、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b.申请者与认证机构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有关认证产品变更的信息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4.1.6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申请者应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理与调查,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影响和防止类似不符合的发生。
4.1.7保障措施的评审
申请者应对保障措施的建立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审,以确保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评审过程应形成文件。
4.2产品环境行为要求
4.2.1环境标志产品的设计/开发
a.申请者应制定环境标志产品的设计标准或规范,其要求应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
b.申请者应对产品进行设计/开发策划并形成设计/开发方案。应能在设计/开发方案和相应文件中确定产品环境行为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c.申请者应对设计/开发结果进行评审和验证,并对其是否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确认。
4.2.2受控部件和材料采购
a.申请者应建立采购控制措施,以确保供应商提供使产品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受控部件和材料。该措施应明确受控部件和材料采购技术要求,且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设计的要求。申请者应将采购技术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有效沟通。
b.申请者应建立对供应商管理的相关措施,应包括对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相关内容。
4.2.3生产过程控制
a.申请者应对影响产品环境行为的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以确保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b.申请者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设施、设备、工装和工作场所,并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2.4检验和试验
a.申请者应按规定对受控部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采购技术要求的规定。受控部件的检验可由申请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申请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b.申请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应规定过程检验要求和方法;形成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的过程检验文件或规定,并按文件规定进行检验。
c.申请者应建立成品检验控制措施,规定产品环境指标的检验要求和方法;并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4.2.5不合格品的控制
申请者应建立不合格品的控制措施,对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进行控制。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应保存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记录。
4.2.6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a.申请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提交认证检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b.申请者应对认证产品的受控部件和材料的变更进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环境指标符合认证要求。
4.2.7产品的包装、标签、储运
a.申请者应保证产品的包装、标签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包装材料尽量选择可回收利用的材质。
b.申请者所进行的任何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的性能,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在搬运,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4.3产品生产过程环境行为要求
4.3.1生产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4.3.2生产者每年应提供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3.3生产者应对其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进行识别与评价,并实施有效控制。
4.3.4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保障措施,以确保:
a.污染治理设备的正确使用与正常运行;
b.污染治理与检验设备按规定进行校准、维护。
4.4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4.4.1申请者应建立相应的措施,用来确定认证产品所应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有效性及该行业强制实施、开展的许可证制度,建立获取更新这些要求的渠道,确保按照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并按要求提供由国家或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合格检验报告。
4.4.2申请者应建立成品检验控制措施,至少规定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检验要求和方法;并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成品出现不合格应按文件规定进行评价和处置。申请者不能进行检验的项目,可采取委托检验的方式,应定期请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以保证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的稳定。当采取委托检验方式时,申请者须保留相应的检验结果。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59-20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Wooden doors and steel door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 0 0 9 – 0 2 – 0 4 发布 2 0 0 9 – 0 5 – 0 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要求……………………………………………………………………………………………………………………..1
4 技术内容……………………………………………………………………………………………………………………..1
5 检验方法……………………………………………………………………………………………………………………..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木质门和钢质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
和人体健康的影响,降低建筑能耗,保护居住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木质门和钢质门的使用材料(木材、人造板材、涂料、胶黏剂、覆膜材料)、
甲醛释放限量、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气密性能、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回收利用以及包装材料等提
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中国木
材流通协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润成创展
木业有限公司、群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闼闼饰佳工贸有限公司、博洛尼(北京)家居用品
有限公司、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万嘉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2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门和钢质门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门、钢质门和钢木复合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8446-2001 气相色谱法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
氰酸酯(TDI)单体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5-2008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HJ/T 2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4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安装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3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所用材料要求
4.1.1 木材
生产企业宜使用次、小、薪材和人造板材,使用的木材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4.1.2 人造板材
人造板材中甲醛释放量不得大于0.12 mg/m3。
4.1.3 涂料
2
涂料宜使用水性涂料和粉末涂料。
1)水性涂料应符合标准HJ/T 201 的要求。
2)木质材料上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标准HJ/T 414 的要求。
3)钢质材料上所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表1 要求。
表1 钢质材料上所用溶剂型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
种类
项目
聚氨酯涂料 醇酸涂料
其他溶剂型
涂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 650 550 600
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g/kg

5 — —
苯a,g/kg ≤ 5
注a:应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推荐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4.1.4 胶黏剂
胶黏剂应符合标准HJ/T 220 的要求。
4.1.5 覆膜材料
覆膜材料不得使用聚氯乙烯塑料。
4.2 产品要求
4.2.1 甲醛释放限量
木质门和钢木复合门的甲醛释放量不得大于0.12 mg/m3。
4.2.2 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气密性能
外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气密性能应符合表2 要求。
表2 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气密性能限值
项 目
钢质门、钢木
复合门
木质门
空气声隔声性能(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表示,RW+Ctr),dB ≥
30 25
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m3/(m·h)

1.5
气密性能
(在10Pa 压力差下) 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m3/(m2·h)

4.5
4.3 产品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回收利用要求
产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采取回收利用措施。
3
4.4 产品包装材料要求
包装材料宜使用循环材料。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4.1.2 和4.2.1 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按照GB 18580-2001 中6.4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 技术内容4.1.3 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 18581-2001 中4.2 规定的方
法进行。
5.3 技术内容4.1.3 中苯的检测按照GB 18581-2001 中附录A 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技术内容4.1.3 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检测按照GB/T 18446-2001 规定的方法
进行。
5.5 技术内容4.2.2 中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检测按照GB/T 8485-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5.6 技术内容4.2.2 中气密性能的检测按照GB/T 7106-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5.7 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验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涤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58-2009
代替HJBZ 8-199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涤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Household detergent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 0 0 9 – 0 2 – 0 4 发布 2 0 0 9 – 0 5 – 0 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要求…………………………………………………………………………………………………………………….1
4 技术内容…………………………………………………………………………………………………………………….1
5 检验方法…………………………………………………………………………………………………………………….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家用洗涤剂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
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标准。
本标准对家用洗涤剂中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磷酸盐、含氯漂白剂、甲醛、溶剂、色
素、包装材料及使用说明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参考了美国环境标志标准家用清洗剂(GS-8)、洗衣粉(GS-11)等。
本标准是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洗涤剂》(HJBZ 8-1999)的修订,主要变化
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家用洗涤剂,并删去原有的工业用净洗剂一类;
——家用洗涤剂分为织物洗涤剂和护理剂、餐具和果蔬用洗涤剂、硬表面清洗剂和洗手
液;
——保留并扩充了对产品磷酸盐含量的限值,增加了洗涤剂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
要求;
——增加了原材料中禁用物质及对产品说明和包装的要求;
——删去了原标准中对碳酸钠和去污力比值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 年2 月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 年5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8-1999。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008-1995、HJBZ 8-1999。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涤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洗涤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洗涤剂,包括织物洗涤剂和护理剂、餐具和果蔬用洗涤剂、硬表面清
洗剂和洗手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 15193.03-2003 急性毒性试验
GB/T 13171-2004 洗衣粉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的质量标准要求。
3.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织物洗涤剂和护理剂
4.1.1 产品中磷酸盐的质量分数(以P2O5 计)不得超过1.1%。
4.1.2 产品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得低于90%。
4.1.3 产品不得使用支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ABS)、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氮川三乙
酸及其盐(NTA)、含氯漂白剂等作原材料。
4.1.4 产品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包装容器。
4.1.5 产品应附有详细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推荐用量。
(2)产品误食或入眼的应急处理措施。
(3)根据GB/T 16288 的规定对塑料包装容器进行标识。
4.2 餐具和果蔬用洗涤剂
4.2.1 产品中磷酸盐的质量分数(以P2O5 计)不得超过1.1%。
2
4.2.2 产品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得低于90%。
4.2.3 产品不得使用支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ABS)、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氮川三乙
酸及其盐(NTA)、含氯漂白剂等作原材料。
4.2.4 产品的急性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应大于5000mg/kg。
4.2.5 产品中如需添加色素,则应使用食用色素。
4.2.6 产品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包装容器。
4.2.7 产品应附有详细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推荐用量。
(2)产品误食或入眼的应急处理措施。
(3)根据GB/T 16288 的规定对塑料包装容器进行标识。
4.3 硬表面清洗剂
4.3.1 产品中磷酸盐的质量分数(以P2O5 计)不得超过1.1%。
4.3.2 产品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得低于90%。
4.3.3 产品不得使用支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ABS)、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氮川三乙
酸及其盐(NTA)、含氯漂白剂、甲醛等作原材料。
4.3.4十环认证 产品所使用的溶剂不得添加乙二醇甲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
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正己烷、卤代烃、氟氯化碳、甲醇、苯、甲苯、二甲苯和
乙苯。
4.3.5 产品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包装容器。
4.3.6 产品应附有详细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使用方法。
(2)产品误食或入眼的应急处理措施。
(3)根据GB/T 16288 的规定对塑料包装容器进行标识。
4.4 洗手液
4.4.1 产品中磷酸盐的质量分数(以P2O5 计)不得超过1.1%。
4.4.2 产品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得低于90%。
4.4.3 产品不得使用支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ABS)、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氮川三乙
酸及其盐(NTA)、含氯漂白剂等作原材料。
4.4.4 产品的急性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应大于5000mg/kg。
3
4.4.5 产品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包装容器。
4.4.6 产品应附有详细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推荐用量。
(2)产品误食或入眼的应急处理措施。
(3)根据GB/T 16288 的规定对塑料包装容器进行标识。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4.1.1、4.2.1、4.3.1、4.4.1 中的检测按照GB/T 13171-2004 中5.4 规定的方法进
行。
5.2 技术内容4.2.4、4.4.4 中的检测按照GB 15193.03-2003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验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刚性防水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56-2009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刚性防水材料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Rigid waterproof material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 0 0 9 – 0 2 – 0 4 发布 2 0 0 9 – 0 5 – 0 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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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55-20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Waterproof rolling material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 0 0 9 – 0 2 – 0 4 发布 2 0 0 9 – 0 5 – 0 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要求……………………………………………………………………………………………………………………..1
4 技术内容……………………………………………………………………………………………………………………..1
5 检验方法……………………………………………………………………………………………………………………..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防水卷材在生产、
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防水卷材中持续性有机污染物、邻苯二甲酸酯、煤沥青提出了不得人为添加的
要求,对产品的可溶出重金属含量、所用矿物油中的芳香烃提出了限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建筑学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
北京绿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方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卓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红防水材料厂、天津润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2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水卷材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膨润土防水毯。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中不得人为添加表1中所列的物质。
表1 产品中不得人为添加的物质
类别 物质
持续性有机污染物 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
邻苯二甲酸酯类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4.2 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中不应使用煤沥青作原材料。
4.3 产品使用的矿物油中芳香烃的质量分数应小于3%。
4.4 产品中可溶性重金属的含量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产品中可溶性重金属的限值 单位为mg/kg
重金属种类 限值
可溶性铅(Pb) ≤ 10
可溶性镉(Cd) ≤ 10
2
可溶性铬(Cr) ≤ 10
可溶性汞(Hg) ≤ 10
4.5 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使用过程中宜使用液化气、乙醇为燃料或电加热进行焊接。
b)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使用热熔法施工时材料表面温度不宜高于200℃。
4.6 企业应建立符合GB 16483要求的原料安全数据单(MSDS),并可向使用方提供。
5 检验方法
5.1 十环标志认证对于技术内容中4.4 的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样品按照GB 18586-2001 中5.4.3 制备。
b)样品按照GB 18581-2001 中B.4.3 检测。
5.2 技术内容中其他要求通过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40-200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7-03 批准 2008-09-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3
5 技术内容………………………………………………….. 3
6 检验方法………………………………………………….. 5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约资源与能源、创造健康
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及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标准。
本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在工程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材料、施工和工程验收全生命周期的各
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9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通常分为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
(建筑群),可按需要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
GB 504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CJ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HJ/T 2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T 2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
HJ/T 2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
HJ/T 21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石膏制品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22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质墙体板材
HJ/T 22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用塑料管材
HJ/T 23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灯
HJ/T 23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HJ/T 2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门窗
HJ/T 2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HJ/T 2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砖
HJ/T 30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
HJ/T 3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
HJ/T 36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太阳能集热器
HJ/T 36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HJ/T 41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嘴
HJ/T 4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JGJ 2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 7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装饰装修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
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3
3.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为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不包括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所进行的建筑装饰装修技
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3.3 建筑围护结构
建筑物和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地面和门窗等)及两侧分别面向不同空间的
建筑构造层。
4 基本要求
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符合GB 50209、GB 50210和GB 50300的要求。
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 50325的要求。
4.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下列要求:
4.3.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颁布的淘汰类
的材料与产品。
4.3.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符合GB 50045、GB 50222和GBJ 16的要求,电气
产品采用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4.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GB 50325的要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符合GB
18580~18588、GB 6566的要求,用水器具符合CJ 164的要求。
4.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实施质量、环境管理。
5十环标志认证 技术内容
5.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工程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材料、施工和室内空气质量各项目的得分总和至少占全部可得分
的60%;
5.1.2 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含装饰装修材料选择)和工程验收阶段的得分至少占各自可得分的
70%。
4
5.2 工程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
(一级
权重)
类别
(二级
权重)
措施与要求
三级
权重
平面布局符合GB 50352 的规定,空间划分简洁、节能、节材,有利于
不同季节的气流组织
0.40
采用工厂化加工产品和节材方式 0.40
平面设计
(0.30)
对已构成的不合理因素,提出对空间划分简洁、节能、节材方面的技术
补救措施
0.20
建筑围护
结构
(0.20)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GB 50176、JGJ 75 和JGJ 134 的要求,
围护结构(冷、热桥部位)的构造设计有利于提高保温隔热性能
1.00
通风空调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选用节能的通风空调系统 0.50
系统
(0.20) 通风空调系统符合GB 50019 的要求,有利于改善室内舒适性和新风换
气效果
0.50
建筑室内采光系数符合GB/T 50033 中各光气候区的要求,优先采用自
然采光方式,调控设施有利于室内自然光的分布和节能
室内光环境0.60
(0.10)
建筑室内照明符合GB 50034 的要求,人工照明系统选用节能型设备 0.40
室内声环境
(0.10)
室内声环境符合GBJ 118 的要求,隔声构造设计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隔声降噪措施有利于改善室内声环境
1.0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符合GB 50189、GB 50411、JGJ 26 及地方建筑节能
标准的要求,设计方案具有节能先进水平
0.50






(0.10)
节能
(0.10)
选用节能的施工工艺 0.50
5.3 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
(一级
权重)
类别
(二级
权重)
措施与要求 三级
权重
制定材料选用和材料用量的环境特性方案 0.20
选用的材料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HJ/T 201、HJ/T 206、HJ/T 207、HJ/T
211、HJ/T 220、HJ/T 223、HJ/T 226、HJ/T 230、HJ/T 232、HJ/T 237、
HJ/T 296、HJ/T 297、HJ/T 303、HJ/T 307、HJ/T 362、HJ/T 363、HJ/T 411、
HJ/T 414
0.50






(0.60)
材料的选择
(1.00)
对无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材料,规定其环境特性,提供检测报告 0.30
5
5.4 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
(一级
权重)
类别
(二级
权重)
措施与要求 三级
权重
施工 制定环境污染控制措施方案 0.80
要求
(0.40) 制定节能、降耗管理方案 0.20
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施工时间安排合理,避免或减少施工产
生的噪声、振动等扰民情况的发生
0.30
对危险化学品采取控制措施,控制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量,采用合
理的施工方法,减少有机物挥发
0.20
对施工粉尘的排放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0.15
使用工厂化加工材料和饰面成品材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对固
体废物分类管理
0.15
使用节水器具,妥善处理施工废水 0.10


(0.10)
施工期
环境保护
措施
(0.60)
使用高效、节能的施工设备和机具 0.10
5.5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
(一级
权重)
类别
(二级
权重)
要求 三级
权重
室内
空气
质量
(0.20)
室内
空气
质量
(1.00)
室内氡浓度 ≤180(Bq/m3)
室内甲醛浓度 ≤0.07(mg/m3)
室内苯浓度 ≤0.08(mg/m3)
室内氨浓度 ≤0.18(mg/m3)
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
度 ≤0.45(mg/m3)
1.00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5中对室内氡、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要求按
GB5032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 对于本标准中的基本要求和技术内容5.1、5.2、5.3、5.4,通过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
验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厨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T 432-200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厨柜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Kitchen furnitur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15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内容………………………………………………………………………………………………………………….1
6 检验方法………………………………………………………………………………………………………………….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声明和清单……………………………………………………………………5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厨柜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厨柜所用材料的环境指标提出了要求,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利用以及包装进行了规
定。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青岛海尔厨房设
施有限公司、深圳市得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邦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
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04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厨柜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厨柜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台面的厨柜与配件,厨房用灶具和水池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识和标志
HJ/T 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T 220-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414-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HBC 17-200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半数致死浓度(LD50)
表示在试验中使一半实验动物(昆虫)致死所需的药剂浓度,一般以mg/kg表示。
3.2 厨柜(kitchen unit)
厨房用的各种柜的统称。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环境标志认证技术内容
5.1 产品原材料的要求
5.1.1 产品所用人造板材的环境指标应达到表1 的要求。
2
表1 人造板材中有害物质限量
类 别 甲醛释放量,mg/m3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胶合板、装
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0.20
饰面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
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0.12
5.1.2 胶粘剂的要求
所用胶粘剂的环境指标应达到表2 的要求。
表2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项 目 丙烯类
缩甲醛

聚醋酸乙
烯酯类
橡胶类
聚氨酯

其他胶
粘剂
游离甲醛,mg/kg ≤100 ≤100 ≤100 ≤100 — ≤100
苯,mg/kg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甲苯+二甲苯,mg/kg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卤代烃,mg/kg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50 ≤50 ≤50 ≤50 ≤50 ≤50
5.1.3 台面材料的要求
1) 台面材料的内照射指数不得大于0.6,外照射指数不得大于0.8。
2) 台面所用材料的半数致死浓度(LD50)应大于5000mg/kg。
3) 台面所用材料宜选用抑菌材料。
5.1.4 十环标志认证涂料的要求
1) 产品所用的水性涂料应达到以下要求: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杀虫气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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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T 423-2008
代替HJBZ 20-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杀虫气雾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Aerosol insecticid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15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技术内容………………………………………………………………………………………………………………………………………… 1
6 检验方法…………………………………………………………………………………………………………………………………………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杀虫气雾剂在使用过程中的杀虫功效,维护人体健
康,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杀虫气雾剂中的产品毒性、苯系物含量、不同类型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提出了
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杀虫气雾剂》(HJBZ 20-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
部分改动。本标准与HJBZ 2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产品中VOC的控制及检验方法;
——增加了对产品中苯系物的控制及检验方法;
——增加了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BZ 20-1997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江苏同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庄臣有限公司、
河北康达有限公司、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莱雅化工有
限公司、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04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0-1997。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杀虫气雾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杀虫气雾剂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杀虫气雾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6-2003 化学试剂 水分测定通用方法 卡尔·费休法
GB/T 6750-2007 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
GB/T 10248-2005 气体分析 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静态体积法
GB/T 18826-2002 工业用1,1,1,2-四氟乙烷(HFC-134a)
GB/T 19602-2004 工业用1,1-二氟乙烷(HFC-152a)
GB 13042 包装容器 气雾罐
GB 1841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杀虫气雾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农发〔2001〕8 号)
3 环境标志认证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杀虫气雾剂
将卫生杀虫药剂、溶剂、辅助剂密封充装在气雾包装容器内,借助抛射剂的压力把内容物通过
阀门和促动器按预定形态喷出,用于杀灭害虫的一种制品。
3.2 苯系物
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指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4.2 产品应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
4.3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要求。
4.4 气雾罐应符合GB 13042 标准的要求。
4.5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中不得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CFCs)。
2
5.2 不得使用国际公约限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5.3 产品毒性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微毒级要求。
5.4 产品中苯系物含量(以苯计)应不大于50mg/L。
5.5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控制要求见表1。
表1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控制要求
产 品 VOC 质量百分含量控制指标
杀爬虫杀虫气雾剂 ≤40%
全害虫型杀虫气雾剂 ≤45%
杀飞虫杀虫气雾剂 ≤45%
全释放型杀虫气雾剂 ≤55%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中5.1、5.2、5.3 条款通过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核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6.2 苯系物含量按附录A 规定的方法检测。
6.3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按附录B 规定的方法检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13-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Remanufactured toner cartridge
(发布稿)
2007-12-21 发布 2008-04-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内容…………………………………………………………………………………………………………………….1
6 检验方法…………………………………………………………………………………………………………………….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再生鼓粉盒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
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德国蓝天使《再生鼓粉盒》(RAL-UZ 55 Reprocessed Toner Modules)标准,对再生
鼓粉盒中有毒有害物质限值及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广
东省打印耗材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珠海思美亚碳份有限公司、珠海纳思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威俊(珠海)打印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色和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用再生鼓粉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44 塑料及树脂缩写代号
GB/T 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T 13963 复印机术语
GB/T 14670-1993 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识和标志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SJ/T 11363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HJ/T 302-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
ISO/IEC 19752-2004 单色黑白静电成像打印机和含有打印机单元的多功能机的鼓粉盒页产量
的测定方法
3 十环标志认证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鼓粉盒 Remanufactured Toner Cartridge
对原有鼓粉盒进行清洗、修理或更换损坏零部件,经过再组装、填充后,可用来替换原装鼓粉
盒使用的鼓粉盒。
本标准其他的术语及定义采用GB/T 13963 中相关规定。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再生鼓粉盒的要求
2
5.1.1 再利用
灌粉前,除感光鼓等直接影响到打印质量的部件外,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应占原件质量的75%
以上。
5.1.2 新增部件的要求
a)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满足SJ/T 11363 的要求,同时不能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塑料;
b) 重量大于25 g 或表面积大于200 mm2 的塑料零部件应按照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
c) 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
(1,1,1-trichloroethane)和四氯化碳(CCl4)的溶剂。
5.1.3 使用可靠性
a) 再生鼓粉盒应密封良好,防止在工作和存放期间墨粉发生泄漏;
b)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提供满足GB/T 16483 的要求的物料安全数据清单(MSDS)。
5.1.4 标识
a) 除去鼓粉盒原有标签;
b) 在再生鼓粉盒和外包装上要有明显区别于原标记的新标记,明确标明再生字样。
5.1.5 回收与处理
a) 企业应建立再生鼓粉盒使用后的回收系统,使用过的鼓粉盒需由生产企业回收,用于再加工和
循环利用;
b) 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满足使用的零部件,允许生产企业使用满足相关标准的代替材料,并对原鼓
粉盒替换下来的材料进行处理;
c) 回收的方式及回收点应在说明书中说明;
d) 企业应将残余的墨粉进行回收利用或放进密闭的容器进行焚烧处理。
5.1.6 包装
a) 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i. 不使用聚氯乙烯
ii. 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100 ppm
b) 包装材料应是可回收的材料;
c) 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
(1,1,1-trichloroethane)和四氯化碳(CCL4)溶剂;
d) 包装材料应根据GB/T 16288 进行标识。
5.2 墨粉的要求
3
5.2.1 墨粉中不得使用含有铅(Pb)、汞(Hg)、镉(Cd)、镍(Ni)、六价铬(Cr6+)的组分。
5.2.2 墨粉中不得含有能分解出附录A 中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5.2.3 墨粉中不得含有附录B 中所表明的危险物质的组成成分。
5.2.4 墨粉的污染物致突变性检测试验(AMES)结果为阴性。
5.3 再生鼓粉盒在工作状态时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应不大于表1 中列出的数值。
表1 有害化学物质的限量要求
挥发物 单色(mg/h) 彩色(mg/h)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10 18
苯 0.05 0.05
苯乙烯 1.0 1.8
粉尘 4.0 4.0
5.4 公开资料、操作及维护说明书
a) 产品资料或包装印刷上应明确地说明再生鼓粉盒是可回收的;
b) 产品资料应向用户提供清晰适当的再生鼓粉盒的处置建议;
c) 产品资料应指明再生鼓粉盒不能被强制性打开,如果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墨粉的泄露,应防止吸
入和与皮肤的接触,同时应包含有皮肤接触墨粉的意外发生时如何应对的信息;
d) 产品资料内容中应强调再生鼓粉盒的存放必须要远离儿童。
6 检验方法
6.1 对技术内容中5.1、5.2、5.4 的要求由申请者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声明,并按要求填写附录D、
附录E,并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6.2 对技术内容5.3 中TVOC 的检测方法应按附录C 进行。
6.3 对技术内容5.3 中苯的测试条件应按HJ/T 302-2006 中附录D 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18883-2002 中规定的方法。
6.4 对技术内容5.3 中苯乙烯的测试条件应按HJ/T 302-2006 中附录D 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14670-1993 中规定的方法。
6.5 对技术内容5.3 中粉尘的测试条件应按HJ/T 302-2006 中附录C 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5748-1985 中规定的方法。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12-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Ready–mixed concrete
(发布稿)
2007-12-21 发布 2008-04-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技术内容…………………………………………………………………………………………………………………………………..2
6 检验方法…………………………………………………………………………………………………………………………………..3
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凝土样品中水溶性六价铬的测定…………………………………………………………….4
附录B(规范性附录)混凝土释放空气中污染物的测定………………………………………………………………..8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混凝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
响,更好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预拌混凝土的放射性、水溶性六价铬、矿物掺合料掺量以及释放空气污染物等方面提
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
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建工集团商
品混凝土中心、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公司和
北京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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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3 十环标志认证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照射指数
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表示式为:
200
Ra
Ra
I = C
式中: Ra I ── 内照射指数;
Ra C —— 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200 —— 仅考虑内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混凝土中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限
量,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3.2 外照射指数
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
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表示式为:
370 260 4200
Ra Th K I = C + C + C γ
式中: r I ── 外照射指数;
Ra C 、Th C 、K C —— 分别为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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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370、260、4200 —— 分别为仅考虑外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混凝土中天然放射性核素
镭-226、钍-232和钾-40在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的放射性比活度限量,单位为贝可/千克
(Bq·kg-1)。
3.3 放射性比活度
混凝土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该混凝土的质量而得的商。
表达式为:C = A/M
式中:C ── 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可/千克(Bq·kg-1);
A ── 核素放射性活度,单位为贝可(Bq);
M ── 物质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3.4 矿物掺合料
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份、具有规定细度,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
能的粉体材料。
3.5 胶凝材料
水泥与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4902 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生产工艺,具有计量自动补偿、数据储存、统计和查询功能。
4.4 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达100%。
4.5 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95%以上。
4.6 产品生产中所使用水泥的散装率达到100%。
5 技术内容
5.1 混凝土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0.9,外照射指数不大于0.9(IRa≤0.9 和Iγ≤0.9)。
5.2 混凝土中水溶性六价铬不大于0.2×10-6(质量分数)。
5.3 矿物掺合料掺量: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质量分数不小于30%;当利用尾矿砂、尾矿石
做骨料时,尾矿与矿物掺合料体积之和占混凝土总体积的体积分数不小于30%。
5.4 混凝土释放空气中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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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污染物限量注
游离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3
氨(mg/m3) ≤0.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mg/m3) ≤0.4
注:污染物浓度限量,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 的要求按GB 6566-200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 技术内容5.2 的要求按附录A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 技术内容5.3 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环境标志认证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6.4 技术内容5.4 的要求按附录B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